消防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的基本原则,生产厂房(仓库)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生产设备、厂房、装置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消防安全管理。 2 总 则
2.1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取先进的防火、灭火技术和措施,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组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开展专业和志愿消防组织训练,大力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加强防火检查和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2.2 从全面出发,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危险物料及火源,努力消除一切危险因素。
2.3 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性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4 不断增加消防装备,迅速出击,扑灭火灾,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2.5 以人为本,加强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防火基本规定 3.1 严禁吸烟。
3.1.1 禁烟管理实行单位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 3.1.1.1 公司主要领导是公司防火禁烟责任人,安全环保部负责禁烟工作的管理,消防大队负责对各单位禁烟情况的检查、落实。 3.1.1.2 各单位的领导对本单位的防火禁烟全面负责,单位的安全员负责单位禁烟检查工作。
3.1.1.3 各单位要教育职工自觉遵守禁烟规定。 3.1.2 防火禁烟的范围
3.1.3 公司生产区围墙以内为禁烟区域。公司档案室、计算机中心、总机房、汽车车库、各类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为禁烟区。 3.1.4 各单位在禁烟区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3.1.5 检查与考核规定
3.1.5.1各单位要把禁烟工作列入日常管理,进行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并将宣 传教育、检查考核内容记入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台帐、防火安全检查台帐。. 3.1.5.2发现违章吸烟,一人次处罚200~500元,并考核辖区单位200~500元,禁烟区发现烟头1只扣包干单位50元;对不服从管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下岗学习。
3.1.5.3 单位所用的临时工、外包工、接待培训实习、参加学习人员由使用单位或相关单位负责管理。
3.1.5.4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消防人员对禁烟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每月考核情况填写《防火禁烟考核表》报安全环保部领导审核后,对各单位进行考核或由企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3.2 严禁携带引火物和发火物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3.3 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进厂前一律在东大门佩带阻火器,方可入厂。 3.3.1 阻火器的管理与提供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专人负责;由运输车辆司机佩
带,阻火器必须佩带牢固、安全可靠。 3.3.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车主必须持有并主动向消防管理人员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否则,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
3.3.3 消防管理部门收取阻火器管理费每次1元。 3.3.4 销售部等单位应给予协作,对未佩带阻火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发货。
3.3.5 对拒绝佩带阻火器的车主,其车辆不准入厂,无理取闹、扰乱公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3.6 消防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阻火器佩带规定,因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要认真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3.4 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等严禁进入生产区域。
3.5 严禁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衣服。
3.6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办公室和更衣室内不准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液体。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燃可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及时清理。 3.7 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明火,如特殊需要时应报安全环保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3.8 从事明火作业和属于易燃易爆岗位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配戴规定的劳动保 护用品进入生产岗位。. 3.9 临时建筑管理
3.9.1 未经批准,生产区内严禁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3.9.2 搭设临时建筑物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批准指定位置,办理《临时建筑许可证》以后方可搭建,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3.9.3 临时建筑必须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架等设备10米以外,禁止利用管架搭设临时建筑。
3.9.4 临时建筑不许搭设在工艺、下水、阴沟、池、窨井等地下隐蔽工程上方,应离这些设备及工艺水封10米以外。
3.9.5 临时建筑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如需临时存放,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消防部门检查后审批。
3.9.6 临时建筑搭设必须牢固,门应向外开,内外通道,就近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无阻,有专人负责,并制定安全防火制度。 3.9.7 临时建筑应配有消防器材。
3.9.8 临时建筑的照明、电气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气安全规定要求架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3.9.9 搭建临时建筑物的材料,不宜使用易燃材料。 3.9.10 临时建筑应按限定的使用期予以拆除,如需延期应办理续用的审批手续。 3.10 严禁在高压线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11 危险化学品仓库、气柜、储罐、主配电设备、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避雷装置检查测试。
3.12 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在车间、厂房等处设有事故应急照明、事故排风和备用安全电源。
3.13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布置,应保证生产人员的安全操作及疏散方便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14 严防生产工艺中的正压系统形成负压,必须采取设置低限报警、跳车联锁装置等有效的防止负压的措施。
3.15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3.16 危险化学品管理
3.16.1凡来我公司购买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正本和复印件。.
3.16.2我公司工作人员销售危险化学产品时,必须严格查验、登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并将“许可证”复印件收存编档,专人保管。 3.16.3 严禁无证销售。谁违规操作,一经发现,除扣除当月奖金外,还须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后果和经济责任。
3.17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可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3.18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3.18.1 各单位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施、器材由本单位负责维修、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负责监督检查。
3.18.2 灭火器材实行“定点存放、定量配给、定期检查、定专人负责”的”四定”管理;各分厂、处室、车间要建立消防器材基础台账;每月至少要对消防器材普查一次,要有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送消防大队更换;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每半年要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同时作好记录。
3.18.3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灭火器材不得设置在环境温度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灭火器铭牌必须朝外,要保持清洁。
3.18.4因灭火扑救使用、报废或到更换期限的灭火器,由单位安全员填写《消防器材领(换)申报表》及时到消防大队更换。新增灭火器材,单位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审核备案,安全环保部领导审批,报供应部采购,配备后应及时与消防大队核定。
3.18.5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干粉灭火器-10℃~+55℃,卤代烷灭火器-20℃~+50℃,二氧化碳灭火器-10℃~+55℃。
3.18.6 灭火器的报废年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推车式12年;1211灭火器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以出厂日期为准)。
3.18.7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所需的消防装备灭火器材,应按国家标准配置设计,有关单位应将配置图纸、数量、种类,报送公司消防部门核定。 3.18.8消防器材由安全环保部消防大队统一配发;原各单位消防器材配发的基数以公司消防部门核定为准。
3.18.9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3000~800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凡违反规定的将给予. 元的考核;对灭火器材丢失、报废、空瓶及到更换期限不及时更换的,处罚单位200~1000元。
3.19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3.19.1各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消防灭火知识。
3.19.2 教育培训内容
3.19.2.1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技术规范及公司有关消防安全文件、规章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19.2.2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灭火措施。 3.19.2.3 各种灭火设施、器材的性能、灭火对象及使用方法。
3.19.2.4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防、自救、逃生,正确报火警等有关消防知识和技能。
3.19.2.5 义务消防组织的培训、训练,火灾预案及演练情况。 3.19.2.6 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
3.19.2.7 消防控制室等重点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要求:
1. 各单位每月要有一次消防安全方面内容的教育,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记录完整。
2. 每年要组织一次灭火预案演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形式、演练内容、战评、记录完整。 3.20 防火检查
3.20.1分厂、部室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车间(作业区)每月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检查。
3.20.2 防火检查内容及查出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记录完整。 3.20.3 防火检查内容
3.20.3.1 火险隐患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
3.20.3.2 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标志、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20.3.3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及消防装备、设施的完好情况。 3.20.3.4 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3.20.3.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培训、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3.20.3.6 3.20.3.7 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3.20.3.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完好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质的防火安全情况。
3.20.3.9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自动消防的运行记录。 3.20.3.10 防火巡查及禁烟检查情况。 3.20.3.11 各类证件的执行情况。
3.21动用吊车施工占用消防通道作业前要与消防大队通报备案,无手续的扣罚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全员风险抵押金100元,扣罚用车单位500元。 3.22 不按要求填写安全、消防台账的,处罚200元。 4 火源管理
4.1 各种发火源的管理
4.1.1 严格动火许可证管理。生产区内焊割、打磨、熬炼等一切动火作业,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4.1.2 高处焊割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安全措施,遇有五级以上的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4.1.3 一切可以移动或可以拆卸的生产设备、管件、部件等,应移到固定动火区进行。
4.1.4 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并应防止烟道串火和锅体破漏。 4.1.5 熬炼锅内的物料不可加入过多,严防沸腾外溢。
4.1.6 厂内擅自焚烧垃圾、违章动火或使用明火的,处罚1000元。 4.2 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4.2.1 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场所。 4.2.2 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进行保温,严禁在高温设备及管道上烘烤可燃物(衣物、食品等)。
4.2.3 搬运危险化学品容器或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搬运铁制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
4.2.4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2.5 在易燃易爆生产场所进行打磨除锈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花飞溅的安全措 施。.
4.3 电火花
4.3.1 易燃易爆场所的照明、开关、布线等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绝缘良好。
4.3.2 因临时需要装设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动处电气车间批准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安装,并限期拆除。
4.3.3 建(构)筑物和生产装置必须有完好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
4.3.4 严禁在装卸易燃液体时取样,取样必须在装料完毕,经一定时间精置后方可进行。
4.3.5 严禁用喷射蒸汽直接加热易燃液体。
4.3.6 严禁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朝内进行移液作业。 4.3.7 下列设备及管道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1.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2.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3.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4.3.8 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 4.3.9 易燃易爆罐区、生产场所设置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接地扶栏等。
4.3.10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4 电炉电热器管理
4.4.1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火炉、电炉必须到安全环保部办理使用证,未经办证擅自使用火炉、电炉要坚决取缔。 4.4.2 消防大队要严把火炉、电炉使用办证关,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办证。
4.4.3 经批准使用火炉、电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火炉或电炉的使用和保管,做到定点使用,不得随意移动火炉、电炉使用位置;定时使用,不使用时,或无人的情况下要熄灭炉火,并且做到管理制度上墙。火炉、电炉使用处,不得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同时要配备消防灭火器材。
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火消防大队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炉具使用情况进行检查,4.4.3 炉或电炉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不整改的坚决取缔。
4.4.4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火炉、电炉的将处罚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