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十五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在履行期间因条件发生变化,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就劳动合同的
具体条款进行书面变更,对于变更部分条款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中未变更的 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
大损害的,根据公司的规定应当辞退的(详见《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办理停薪留职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
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转岗
不服从公司安排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过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员工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天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交所在部
门,所在部门在收到《员工辞职申请表》后十天内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在 提交《员工辞职申请表》后三十天内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三条 员工被除名、开除(详见《员工奖惩管理条例》)、劳动教养及判刑的,劳动合
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商定的医疗期内;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关部门证明尚未处理
完毕,或由于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
(二)与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未履行完毕(如《培训合同》; (三)从事公司特殊或关键岗位,公司尚未培养接替人员的。
第六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方必须在规定的提前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
方
1、员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应填写《员工辞职申请表》或提交终止劳
动合同申请书;
2、所在部门(或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应填写《解除员工劳动合同
申请表》或提交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
(二)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拟制《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劳动合同终止通知
书》。
(三)员工办理工作交接与物品、资料移交、财务帐款结清等离职手续,公司对部分
特殊岗位员工(如中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责任人、部分营销人员等)进行 离任审计。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
向公司交纳违约金或者公司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公司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作为员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及进行失业
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上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 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员工提出要求,公司可在证明书上提供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内容)。
(六)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公司应及时将员工档案转
移到新的接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同时及时按规定转 移员工社会保险关系,有特殊情况的单独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未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员工,公司
有权要求员工在完成程序后方给予办理相应的转移手续,并有权作除名处理。
第七章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经济关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未遵守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违约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有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制造理由解除劳动
关系的,员工将承担下述违约赔偿责任:
(一)根据所签劳动合同年限,每提前一年,员工向公司赔偿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标准工资”是指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前十二个月总收入的月平均额(下同)。
(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生产、科研、经营等工作
造成损失的,该损失费用由员工承担。
(三)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
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四)曾由公司出资培训、将按《培训合同》的相关条款赔偿相应的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以下规
定执行: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员工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 一年计算,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转岗
不能服从公司安排的;
2、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
发给员工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以 一年计算: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公司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员工不服从分配 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过公司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被除名、开除、
劳动教养、判刑及自行离职的员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对于因违 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给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经济损失而被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除名或开除的员工,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追究员工赔偿损失 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高级专业人才,聘用协议的变更、违约的赔偿可以按照聘用协议相
关规定执行,若协议中未进行规定,依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员工,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如果员工与
公司签订了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如《培训合同》),应根据相关协议 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赔偿。
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劳动关系时如发生劳动争议,可递交薪酬管理委员会调解,委员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作调解不成。
第三十五条 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三十日内向到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未涉及事项以劳动法及相关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部。
员工绩效考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规范员工职业行为,明确职业化价值导向,特制
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册员工,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
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根据绩效考核所做出的奖惩决定的申报需遵循真实、公正、有利于弘扬优秀企业
文化的原则;奖惩行为评价及认定遵循平等、客观、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绩效考核奖惩行为处理的日常机构。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为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员工与公司共同成长,公司对一切有益于企业发展的员工
行为,实行精神或经济手段的嘉奖。
第六条 各目标考核部门责任人有权在业绩考核范围内或在部门预算奖励基金范围内向
人力资源部提出奖励方案,由总裁或总裁授权人签批备案后发放。
(一)已签定《目标考核责任书》的业务单位和业务部门,严格按照责任书所规定的标
准进行奖励。
(二)非业务部门按部门工资总成本的10%的比例提取员工奖励基金,根据各部门各岗
位职责的有关考核规定,提请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单项特殊工作或对公司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议和方案,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报请人力资源部备案,单独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奖励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人力资源部提请薪酬管理委会员审批。
第七条 重大业务项目采取一事一奖制,人力资源部会同业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下达单
项考核责任书。
第八条 公司对所有员工行为的奖励性支出实行统一的预算管理,纳入人力资源成本。各
奖励实施部门所需奖励经费于公司制定年度预算时统一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第三章 处罚
第九条 为切实维护公司利益,保持公司生产经营良好的环境,引导员工加强自律,推动
员工职业化进程,公司对一切给经营管理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实施必要的处 罚。
第十条 处罚方式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同时执行也可单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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