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女性被害人恶逆变犯法的处遇
【摘 要】被害人“恶逆变”犯法,确实是指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不妥乃至违法犯法行为的侵害后,在不良心理的支配下和其他因素的推动下,促使被害人从心理到行为的逆向转变,亦即从被害者向害人者方向的转化,从而致使的犯法。 【关键词】家庭暴力 女性 犯法 一、概述
女性被害人是恶逆变犯法的多发人群,在女性犯法人中犯法前有被害情节的占专门大比例,尤其是在家庭暴力中属于要紧被害群体。女性情感丰硕、细腻而脆弱,容易情感用事,失去理智,当长久的情感压抑无法取得摆脱时,往往会出此刻再次被害时或被害后因为情绪的波动情感的扭曲而不计后果地实施犯法行为。当女性蒙受家庭暴力侵害以后,心灵上有了庞大的创伤,需要周围人的安慰、帮忙。而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往往因此而受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等方面的冷漠和遗弃,有的乃至被家里扫地出门,变得生活无着。而这时的她们又不知道用法律武器爱惜自己,在心灵的煎熬中,她们的“善”慢慢消失,而“恶”却悄然生长,从而完成了一个由受害人变成加害他人的心理上的逆变进程。
二、合法防卫和“受虐妇女综合症”
女性主义以为,刑法中传统意义的“防卫”是以男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合乎情理的反映的体会作为衡量的标准。这一“合乎情理”的认定标准及运用是歧视女性的、有缺点的,并非适合于一个合乎情理下的女性的防卫特点,尤其不适合那些在躯体、心理及情感上长期蒙受男性配偶暴力侵害的女性防卫的情形。关于在家庭暴力中处于高度恐惧状态而通常在体形和体能上处于劣势的受虐妇女,她合乎情理的防卫手腕只能是在蒙受暴力以后当她感到平安时才实实施为,这或许是在整个受虐进程中的一个间隙。而法律将她的行为界定为长期怨恨积蓄下的有预谋的犯法行为,而不是对非法侵害的合法防卫反映,对女性来讲是不公平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行为人在激愤情形下实施杀人者,能够部份地免去刑事责任。激愤防卫要成立,防卫者须证明是因对方的过错而致使其突然地、临时地失去了操纵能力,即是在激愤状态下而实施了暴力解决行为。由于女性招架配偶的虐待而杀人的行为,因时刻、采纳的手腕等因素难以符合法律的要求,也难以适用激愤防卫。 鉴于在立法与司法中“防卫”界定的各类缺点,女性主义者一致以为法律中有关防卫的概念是成立在男性行为特点标准的基础上,由于女性出于防卫而杀人的方式有别于男性,传统法律中“防卫”的界定条件对女性而言并非合理,尤其不适合受虐妇女招架家庭暴力的防卫行为。为此,女性主义提出刑法中防卫的概念应表现出女性在蒙受暴力侵害下自我防卫的经历和特点。
作为对法律中“防卫”概念不足的反映,“受虐妇综合症”(Battered
Women Syndrome)理论进展为为证据向法庭说明长期蒙受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征。最先提出这一理论的是美国的心理学家、女性义先锋雷妮•沃克(Lenore Walker)。她以为长期生在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女性,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具体包括下述理论。
第一,“沃克暴力循环理论”。沃克以为许多在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女性能够预见下一轮暴力事件发生的时刻及其严厉程度。因为家庭暴力往往呈现出时期循环式,即起始于“紧张关系形成时期”,进而上升为“痛楚的施暴时期”,随之进入施暴者“爱的痛悔时期”。暴力的循环性特点说明女性能够感觉到“紧张关系形成时期”即将终止而“痛楚的施暴时期”的开始,这也意味着女性能够从常规的暴力方式的细微转变中感受到更为危险的暴力侵害的即以后临,即她们能感受到正面临致命的非法侵害的要挟。 第二,“陷入无助理论”。沃克以为家庭暴力关系下的受害妇女常常感到有陷入感而难以离开这种关系。沃克以为将“无助”概念适用于受虐妇女,她们成为受害者的进程就变得清楚了:屡屡受虐,减弱了受虐妇女反映的能动性,她们变得消极、被动;第二,她们对获取成功的感知能力也变了,她们再也不相信她们的尽力将会或可能致使任何有利的结果。“无助”使她们难以离开这种暴力关系,也无法改变现状、操纵局势进展。“无助”理论多方面地回答了“为何她们不简单地离开”这一问题,也使妇女在“无助”的心理状态下维持暴力关系的行为被人明白得。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指出防卫条件中严格的“即刻”并非适合于重复发生的暴力关系,在家庭暴力关系中受害妇女能够合乎情理
家庭暴力女性被害人恶逆变犯法的处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