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当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才允许改变文本结构。
采用程度 等同采用 符号 ≡ 程度代号 IDT(identical) 一般表示方法 GBxxxx-xxxx(idtISOxxxx:xxxx) GBxxxx-xxxx(modISOxxxx:修改采用 = MOD(modified) xxxx) 六、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技术壁垒(WTO/TBT) (一)贸易技术壁垒(TBT)的基本概念
1、定义:贸易技术壁垒(TBT)是指由于各国或地区制定或实施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及标签标志等技术要求,如果制定或实施不当,可能给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
2、技术法规和标准:
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加工生产方法的文件,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此类文件。
标准: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区别在于符合的性质,与标准相符合是自愿的,与技术法规相符合是强制的。
3、合格评审程序:是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的技术程序,例如:实验、认证、认可、检查和认证。一般来说,由出口商承担合格评定的有关费用。不透明和不公正的合格评定程序会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 (二)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订、批准和实施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 各成员要保证其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透明度。
当成员国的标准以及制定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对贸易有影响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必须向WTO通报,并要留出适当的时间征询其他成品的意见,对收到的意见要进行研究和答复。
(三)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规定的正当目标
TBT协议中规定:技术法规除为实现正当目标所必须的条款外,不应有额外限制贸易的条款。
正当目标: 1、 国家安全需要 2、 保护人身安全或健康 3、 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4、 保护环境 5、 阻止欺诈行为
6、 其它目的。包括保证质量、技术协调或促进贸易。 (四)贸易技术壁垒(TBT)协议的基本原则
1、 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 2、 非歧视性原则
TBT协议要求各成员承诺WTO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义务。
国民待遇: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来自任一成员境内产品的待遇,不低于本国生产的同类产品或来自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待遇。 3、 标准协调原则 4、 同等效力原则
只要其它成员的技术法规能够实现与本国法规相同的目标,即使这些法规与本国的法规不同,该成员与应积极考虑此技术法规与本国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5、 相互承认原则 6、 透明度原则
(1)、建立通报制度
当各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时,有下述两种情况必须进行通报: A、 相应国际标准不存在,或与相应国际标准不一致; B、 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 (2)、建立咨询点 (3)、TBT委员会
第六节、产品质量法和职业道德规范
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规定 熟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则 熟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熟悉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 掌握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熟悉《产品质量法》明令禁止的产品质量欺诈行为
熟悉《产品质量法》对企业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 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要求
熟悉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基本要求 熟悉质量专来技术人员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并于93的9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8日九届人在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一)《产品质量法》立法宗旨和原则
宗旨: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基本原则: 1、
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产品在生产、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2、
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以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要实施强制性管理;对其它产品则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3、
实施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属地化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地域管辖原则。 4、
奖优罚劣原则。
(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1、适用《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以销售为目的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产品。 初级农产品(如小麦、水果等)、初级畜禽产品、建筑工程等不适用本法规定。未投入流通领域的自用产品,赠予产品等也不适用本法规定。
2、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质量责任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它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不履行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民事责任,这也是判断产品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产品质量责任是一项综合的法律责任。
(2)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
A、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必须满足的条件,如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人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B、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无论何种标准,一经生产者采用,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生产者对消费者的明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的担保。
C、产品缺陷
(3)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赞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前提。
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A、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设计、制造上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即为“不合理的危险”。
B、某些产品因本身的性质而具有一定的危险,但如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因产品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也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这种危险就属于“不合理的危险”。
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
A、 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不合理危险(也称设计缺陷)。 B、 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制造缺陷)。
C、 是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也称告知缺陷、指示缺陷、说明缺陷)。 3、《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中对企业管理提出法定的基本要求,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本条对企业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但对具体的企业来说,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质量规范及考核办法,法律不作具体规定。
4、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制定依据、产品标识的规定,销售者进货检验验收、保持产品质量的规定,以及产品内在质量,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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