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
投资新股首发申购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开展xx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新股申购业务,规范新股申购业务操作流程,控制运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司及我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进行新股首发申购投资业务。上述业务实行时如与其他我司内部制度相冲突应以本办法为准。
二、业务实施办法
第三条 由投资部负责具体对接券商,统筹实施公司投资新股首发申购业务。
第四条 投资新股首发申购业务所需资金按公司财务规定及流程进行审批,投资新股首发申购业务资金额度纳入我司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业务的总额度管理。网上申购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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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在封闭资金池调剂运作资金,网下申购资金的划转,为保证时效性,单支新股申购资金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由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划款,超出30万元以上的单支新股申购资金使用需上报由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第五条 为避免因新股发行规则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的投资失误,当新股发行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投资部应组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制度,及时掌握政策动态,针对相关制度、规则的变化进行及时评估。投资部及时联系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提供新规则培训讲解。
第六条 投资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应对新股首发信息进行跟踪,密切关注新股首发进展情况,对拟发行新股进行研判,对决定参与申购的首发新股应形成申购报告,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第七条 新股首发申购报告应结合新股首发募资规模、市盈率、发行价、破发率、中签率等相关因素评估申购风险,提出申购操作建议,拟定申购报价和数量。
第八条 投资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应积极与承销机构沟通,参加新股推荐路演等活动,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人和发行承销机构建立联系交流渠道。
第九条 投资部准备公司内部审批报送材料,并按照新股申购申请审批表发起新股申购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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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资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发起申购事项,投资部负责人确认后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投资部交易管理岗人员将申购价格和数量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认后,方可正式申购。
第十二条 投资部在发行人规定的时间内,在T日(新股申购日)通过网上申购平台,填报申购价格和数量进行新股申购。或在询价日(T-5至T-3)通过网下配售平台参与询价,在T日进行网下申购操作,并在T+1日登录网下平台查询配售应缴款情况,T+2日确保资金账户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或通过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划款,划款需按交易所要求填写备注。
对老股转让及其他任何有限售期限规定的新股不进行申购,仅对无限售约定的新股进行申购。
第十三条 对中签的新股份额,自新股上市首日起,密切关注该新股走势,若该新股上市首日达到涨幅上限(发行价的144%)的,则可持有;若该股上市首日未能达到涨幅上限的,则应于首日即选择卖出。上市首日之后的卖出时点以“涨停板打开”为判断依据,直至某日涨停板打开,则应于当日卖出。
第十四条 为控制申购业务所带来的经营风险,特别规定,单只新股最高申购金额限定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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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如遇沪深两市连续20个交易日内出现五次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或连续三个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则暂停申购新股操作。暂停新股申购操作后出现连续五个新股上市首日无跌破发行价情况时,可恢复网上申购新股操作。因其他原因,如需暂停或重新开展新股首发申购业务时,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事后向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新股申购业务由风控部进行日常稽核和监督,定期对业务档案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每年至少对业务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七条 投资部应当及时整理投资工作底稿及相关业务档案并归档,工作底稿由投资部统一进行存放和管理。工作底稿的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三、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调整而无效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投资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新股申购会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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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股申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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