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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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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设立方式所作的划分:(1)法定担保;

(2)约定担保。

3、以担保对象的不同为标准作的划分:

(1)原担保——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2)反担保——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

第二节:抵押权

一、概念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债权人 . 抵押物→担保的财产。 二、抵押的种类:

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 三、抵押物

1、抵押物的范围(即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医疗卫生设施、社会公益设施等。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权的设定——订立抵押合同 1、意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

2、作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的; (2)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3、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 五、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权对抵押标的物的效力:从物、从权利、附合物、价值代位物、抵押物扣押后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1)再次设定抵押权。即再次抵押给第三人。

(2)出卖抵押物予第三人。出卖抵押物的,应当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卖抵押物。 (3)出租抵押物予第三人。

(4)追偿权。在第三人为抵押人的情况下,在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被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后,其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4、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价值;请求另行提供适当的担保;提前实行抵押权,以清偿债务。

(2)抵押权的价值代位权。当抵押物的实体毁损灭失,而其价值在他物上表现出来之时,抵押权在原抵押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

(3)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依普通债权,向主债务人主张。

第三节: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质权人→债权人。 质物→移交的动产。 二、分类

1、动产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

2、权利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合同——书面形式;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质权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1)对质物的占有权;

(2)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3)费用偿还请求权; (4)质物的转质权; (5)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的义务:①妥善保管质物; ②届期返还质物。 3、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仍享有“处分权”。 (2)出质人拥有“追偿权”。

(3)出质人享有担保物的“物上请求权”。 4、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一是标的物不同。 二是方式不同。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质物保管费用 )

第四节:留置权

一、概念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然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从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构成要件 1、积极要件:

(1)标的物是动产。

(2)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已经到清偿期。

(4)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 2、消极要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 (2)行使留置权不违反公序良俗。 三、适用的合同类型

承揽合同、货运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行纪合同。 四、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人的权利: (1)对留置物的占有权; (2)留置物孳息的收取权; (3)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2、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否则要负赔偿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 五、留置权的实现

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第二十四章:债的概述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征:(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

(4)债的目的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实现,即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积极履行行为;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和多样性,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

第二节: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

1、债权——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给付)的权利,与物权相比,债权具有以下特征

2、债务——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三、债的客体: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行为,而给付的内容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知识产权等。

四、债权和物权的区别 权利产生基础 债权 物权 除法定之债外,债权的设定多为严格遵循法定主义 任意主义 权利客体 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独立的、特定的物 权利性质 请求权、相对权 支配权、绝对权 权利效力 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 包含的功能 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请求权 权利存续期间 具有期限性 所有权、人格权具有永久性 权利限制 受诉讼时效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 权利被侵害时的法律责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任承担 第二十五章:债的发生 第二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受益人的返还义务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 2、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取得利益时的数额。

(民通意见:返还不当得利,应当包括原物和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第三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为他人管理事务; 2、有为他人谋利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

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九章: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不是

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要约不能当然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而必须有赖于承诺人的承诺。)其构成要件有:

1、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 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特定人) 3、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

1、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主观上认为其实施的行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4、根据意思表示是针对特定人还是不特定人发出,可以作出区分。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由要约人决定。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

*第二节: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件有: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送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二、承诺的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承诺迟延是指收要约人未来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第四节: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特点有:

1、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2、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3、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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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设立方式所作的划分:(1)法定担保;(2)约定担保。3、以担保对象的不同为标准作的划分:(1)原担保——为主合同之债而设立的担保;(2)反担保——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第二节:抵押权一、概念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于抵押物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人→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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