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09〕19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河南科技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科技大学校园计算机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组成部分,也是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为加强用户管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校园网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规范用户的使用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的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科研网、中国电信宽带互联网和中国联通宽带互联网与国际互联网络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
第三条 凡列入学校校园网管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入网条件
第四条 家属区用户入网条件
凡本校教职工在校区范围内拥有固定住房者,在校园网可达并且网络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经个人申请每住址只分配一个IP地址和一个认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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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办公用户入网条件
本校教职工在办公区内用于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计算机,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校园网可达并且网络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每台计算机分配一个IP地址和一个认证账号。
第六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入网条件 要有明确的主管领导、具体的管理负责人,经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属于学校资产,经保卫处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确认有访问互联网需求,且计算机数量与实验教学任务需求相当,经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审查符合互联网安全管理规定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七条 学生入网条件及相关管理办法见另行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申请安装入网程序 第八条 家属区用户入网程序
1. 填写“网络安装及开通申请表”,交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服务大厅审核。
2. 审核合格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开具收费通知单,用户到计划财务处缴费。
3. 用户持计财处开具的收费收据到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服务大厅进行信息确认,签定“河南科技大学家属区网络用户入网协议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为用户安装并分配账户和IP地址,开通网络。
第九条 办公区网络用户入网程序
1. 用户填写“网络安装及开通申请表”,经本单位网络安全员审核签字,学院或机关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送交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服务大厅审核。
2. 审核合格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为用户安装并分配账户等,开通网络。
第十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的入网程序 1. 需要入网的各计算机开放实验室,需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机房上网信息安全登记表”交实验室与实验设备管理处审核并签字盖章。
2. 将“河南科技大学机房上网信息安全登记表”交教务处或研究生处进行教学任务和计算机数量的确认,并签字盖章。
3. 将审核后的表格交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由网络管理人员到现场查看机房建设情况,建立计算机等相关安全档案,符合机房安全管理规定的,开具网络安装费转账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转账。
4. 持计划财务处开具的转账证明到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网络管理部进行信息确认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十个工作日之内为用户安装并分配账户等,开通网络。
第十一条 未办理入网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每个网络端口只允许一个授权用户使用,若需要连接子网,应向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网内用户不得私自发展用户。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执行机构是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学校其他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做好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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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接入单位和个人必须与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签署用户入网协议并备案。各接入单位应该建立以主要领导负责的本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组织机构,并指定网络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确保每台计算机的管理落实到人。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计算机网络开放实验室,须遵守以下管理细则:
1. 必须有专人管理,每台计算机必须编号并分配固定IP地址,入网方案须与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协商,通过学校的认证系统访问互联网。
2. 学生上机时要按照分配的编号上机。应做好上机记录,并将记录至少保留60天,现代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将不定期地对各实验室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将有权停止其网络接入并限期整改。
3. 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管理人员有责任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不符合法规的互联网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侵入情况。
第十六条 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及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和已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局域网的活动。
第五章 网络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所有设备(包括主干光纤网络、出口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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