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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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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监部门)是维护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部门和实施综合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应依照本办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责标准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安监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超前防范、过程控制和考评考核。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监督检查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企业安全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五条 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督导、检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路外安全和铁路安全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调查研究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安全风险管理,总结、推广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八条 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安全规律,及时发布预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隐患整治。

第九条 负责铁路交通事故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承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三章 分析预警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信息日分析。每日对重要安全信息逐一分析,查明原因和管理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重点安全信息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坚持安全情况周分析。每周对典型事故和高铁、客车安全突出问题综合分析,剖析安全管理、专业管理和现场作业控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安全预警。

第十三条 坚持安全问题深度分析。按照“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思路,每月对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深度分析,通过查原因、看管理、对职责,全面剖析现场作业过程控制、应急处置、规章标准、岗位履职能力、专业管理、劳动组织、教育培训、干部履责质量、结合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利用深度分析结果,及时补强安全管理短板。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问题通报。对事故和安全突出问题利用手机信息、重要安全信息日报等方式及时进行通报,

提示有关单位针对性开展风险研判和预控,超前防范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坚持典型事故交班扩大分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典型事故扩大分析,剖析存在的深层次管理问题,共同研究制定安全控制措施并抓好落实。

第十六条 坚持定期安全对话。定期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与责任单位对话,扩大分析典型问题,预警提示安全风险,总结通报安全情况,推广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与做法,布置安全重点工作,提高安全工作实效性。

第十七条 坚持安全风险预警。对安全管理薄弱和事故频发的单位,通过下发《安全预警通知书》等方式及时预警,必要时进行帮促指导,促进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坚持组织安全约谈。对发生性质严重事故、事故连续发生、安全评估排后的部门和单位,约谈负责人,指出突出安全问题,深度分析管理原因,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要求。

路外单位在铁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铁路安全的,及时约谈,并报告铁路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维护铁路安全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坚持安全问题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隐患和突出安全问题,向安委会提出建议,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第二十条 坚持督导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安全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制定和落实实施方案,督查专项整治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坚持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调研。针对安全关键和突出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重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安全调研,研究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揭示安全管理深层次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安全管理正向激励。对安全工作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下发《安全监督检查表扬通知书》总结宣传,并在安全对话会推广。并对发现安全突出隐患、防止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迹实行快速报告,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大力营造全员共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要突出安全管理及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重点检查安全管理职责、标准的制定和落实、规章标准执行、教育培训组织、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研判管控、安全问题整治、应急处置管理、人员岗位达标、结合部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要制定计划,明确检查内容、重点、方式和质量要求,检查中及时交换意见,检查后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纳入或修订安全风险库,实行动态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整改销号,追踪复查,闭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突出安全问题,及时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和《安全监察通知书》。《安全监察指令书》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签发,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整改;《安全监察通知书》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发,责任单位负责人组织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新建铁路项目开通运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组织运营安全预评估和运营安全评估工作。

第二十八条 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定期对与国家铁路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地方铁路结合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估评价

第二十九条 坚持季度专业评价。安监部门每季度按专业对行车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质量、安全投入、人员培训、干部履责、事故故障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十条 坚持安全管理评估。安监部门每半年、全年对辖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一次安全评估,分析存在问

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督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监部门)是维护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部门和实施综合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应依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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