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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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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9/12/01【颁发文号】 川建发[2009]60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中“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合理标价”的精神,现将制定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及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本“办法”施行后,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

四川省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

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

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

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

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 报价评审组在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

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

审。

第六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经评审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价格折算只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低到

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分规则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标等进行计分,按得分

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当评审后的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85%时,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

差额履约担保金额=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招标控制价×85%)-中标价]。

第二章 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第九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

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

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

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章 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

规费的;

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

【实施日期】2009/12/01【颁发文号】川建发[2009]60号【失效日期】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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