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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论: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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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论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 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途径和方式主要 : 1. 有仲裁、 2. 民事诉讼、

3. 行政复议 4. 行政诉讼。

二、仲裁 定义: 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一)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四)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

定义: 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1. 公民之间 2. 法人之间 3. 其他组织之间

(二)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定义: 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称地域管辖。

4. 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

关系发生纠纷。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度。

《经济法》——总论:3、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一章总论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途径和方式主要:1.有仲裁、2.民事诉讼、3.行政复议4.行政诉讼。二、仲裁定义: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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