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真实姓名: XXX 用户名:XXX

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 指导教师:XXX

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摘要】:

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国家美国及台湾地区在防治家庭暴力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的经验和特色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我国 家庭暴力 现状 立法对策

【正文】:

我国并没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散见于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原则,与国外对家庭暴力的界定相比规定得过于苛刻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现实的发展;当前有关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弱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家庭暴力的状况愈演愈烈,现有法律已经不能很好的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迫在眉睫。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现状

我国经过不断的努力,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新婚姻法为主导,横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法律部门的综合性法律治理体系,并且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一)中国签署的一些反家庭暴力的国际公约

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社会毒瘤”。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20 世纪中叶以来 , 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儿童的公约 , 如《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儿童权利公约 》等。联合国将对妇女和儿童施暴看作是对人权的践踏和侵犯。中国加入了《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和《儿童权利公约》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该宣言已得到 150 个国家的承认。我国同时也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我国加入该公约也就意味着中国对反家庭暴力的积极回应,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妇女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中国对公约提出的要求做出了庄严承诺,意味着中国将按照公约的要求履行国际义务。

(二)国家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重要法律依据。(第 49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妇女在政治方面、经济方面、文化方面、社会和家庭生活方面等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总则、第 33-35 条、第 40-42 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 47、52 条)。

第1页共7页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 98、101、103 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 134 条)。

5.2001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使“家庭暴力 ”一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中。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

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 3 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是国家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的集中体现。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规定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相应法律机关应依法追究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43 条、第 45 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第 46 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 232-238 条、第 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 22 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地方性法规

中国政府在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及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全国各地在地方性法规中也有一些防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2003 年 3 月 31 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湖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这是我国第一个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半数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30 多个地(市)相继制定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湖南、四川、宁夏、吉林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广东等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天津、青海、江苏等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缺陷

(一)对“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的缺失比较西方国家与中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客体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方面,我国采用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主体界定在严格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强调其家庭存在的合法性。这样一来就将婚前同居 (试婚 )、非婚同居、同性家庭等排除在了家庭暴力范围之外。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我国同样是采取严格的界定原则将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这两个方面。我国在家庭暴力的客体界定方面将既特殊又隐秘的性暴力归入身体暴力之中,认为性暴力是身体暴力的一种。

(二)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在内容上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性较弱从前面有关家庭暴力的国家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很多法律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只是一种纲要式或概括式的规定,只是表达了一种想要保护的意愿,仅仅是宣示性的而且停留在政策的层面,操作性不强。

1.民事法律方面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残害妇女儿童,却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明确的认定、具体的救助措施和制裁标准,至于如何禁止、怎样禁止、由谁禁止,法律及其相关的

第2页共7页

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导致法条的规定似有却无,可操作性不强。家庭暴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它已经不单单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民法通则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这种法律救济在民法方面表现为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即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赔偿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根据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是亲属关系,以夫妻关系为例,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有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合法所得均属双方共同共有。如此规定,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来说,赔偿损失只恐怕是徒有虚名而已。

2.刑事法律方面

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刑事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我国现在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在罪名的设置上并没有“家庭暴力罪”这一说法因此也谈不上对施暴者设置科学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虽从罪名上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但这些罪的构成要件一般多以产生严重的后果或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即使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家庭暴力案件一般量刑也都较轻。在一定程度上对家庭暴力犯罪人惩罚的定罪标准过高,难以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3.程序法方面

我国现行的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程序法主要是通过诉讼来体现的。诉讼包括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个方面。

首先,家庭暴力立案难,法律关于自诉案件起诉的规定缺乏灵活性,限制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检察机关没有积极行使代为告诉的权利等。其次,就刑事诉讼法而言,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家庭暴力案件大都以受害者提起自诉来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受害者与施暴者的特殊关系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多从压力面前很容易撤销起诉;而家庭暴力行为除了杀人和重大伤害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导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再者,从我国现有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来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的作为,这是一种事后的法律救济。

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家庭暴力毕竟与一般的暴力有所区别,现有法律并没有对二者区别。一般的暴力受害者负举证责任,在家庭暴力中仍是如此。但是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之中,具有隐蔽性缺少目击证人,家庭暴力的长期性证据易于毁损、销毁,再加上一些受害人法律意识淡薄,在遭到家庭暴力后没有报案,也没有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等到想要报案因为没有及时和很好的保存证据,给有关部门的调查带来困难。

4.组织法方面

家庭暴力的组织法方面主要是指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就其各自的职责相互协调配合的情形。从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现有法律来看,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立法机关、执行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各自关于反家庭暴力的职责。正是由于组织法方面的法律缺失使得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存在难作为或不作为的情况。对家庭暴力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它不是哪一个机关就能独立解决的,它需要各个机关各司其职并且积极有效的配合。

三、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司法状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是国际范围内法治建设相对健全、人权保障水平相对发达的国家之一,同样也是家庭暴力法治化程度较为高等的国家之一,他们通过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规,有力地推动了家庭暴力问题的改善。而我国的台湾地区更是与我们大陆在文化、习俗、宗教、价值观念等方面一脉相承,他们在家庭暴力的规制方面同样比较完备。因此,了解这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与司法情况,对我们构建防暴制暴体系,无疑有着深远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司法状况

美国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关注家庭暴力问题。这一时期,以保护女性为宗旨的团体以及反家庭暴力民间组织在美国各州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她们集中力量,不断揭露家庭暴力的罪恶,

第3页共7页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

真实姓名:XXX用户名:XXX所属服务站:广州教学教学服务中心指导教师:XXX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本文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特点出发,反应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现状,指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缺陷,对于“家庭暴力”的界定过于狭窄,法律内容上原则性过强;其他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x4sp0ge7e5zpak1cslt1is530855j00ibi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