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
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
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
--2006 6.1.2
三、建筑物
50.粉尘车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
5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爆炸性粉尘的建(构)筑物,它们之间
应是分离的,并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
结构,也可采用“抗爆”结构。甲、乙类生产的粉尘车间宜为单层,其防火分
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丙、丁、
戊类生产的粉尘车间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52.加工、包装、转运及储存铝镁粉的工房和库房宜为不带地下室的单层建筑;
铝镁粉加工与贮存的工房和库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的框架结构,墙不
承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53.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
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
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54.粉尘车间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粉尘车间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
于2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1个:
1 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粉尘车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150m2,且同
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10人。
2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
3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第3.7.2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
。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超过30 人;
4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铝镁粉尘车间每间厂房至少应有两个宽敞并彼此相隔一定距离的出口,厂房
内工作地点到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单层不应超过30m,双层不应超过25m。
55.安全出口应当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路线,
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56.粉尘车间与非粉尘车间、粉尘车间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
启,并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
控自动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57.粉尘车间与粉尘车间同层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粉尘车间的门窗,
其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应不小于750mm,高度应不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
楼层的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58.粉尘车间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宽度小于750mm、高度小于1800mm
或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粉尘车间现场检查依据、标准、内容及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