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车间现场检查依据、标准、内容及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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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
一、消防
1.粉尘车间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3.5m的消防车道。如无车道,
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
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
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铝镁粉加工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1998《工业
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2.*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
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5.3条
第5.5.4条
3.*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应设置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设置疏散标志。在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必须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
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
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
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工业企业设计卫
生标准》GBZ1-2010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6.10.1.1条
4.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
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和击碎工具。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6条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
5.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
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
“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5.12条
6.消防安全标志必须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
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
观察角接近90°。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6.5条
7.悬挂在室内大厅处的疏散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0m;附着
在室内墙面等地方的其它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高度应在1.3m—1.5m之
间。
《消防安全标志设计要求》GB
15630-1995第10.1.4条
8.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
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
于0.08m。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3条
9.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和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
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5.1.4条
10.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
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
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4.1.2条
11.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灭火器设置
点的数量不得少于每50平方米1具8kg灭火器。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7.1.3条
12.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
量不宜多于5具。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第6.1.1条
第6.1.2条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备注
13.*粉尘车间的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
GB17269-1998《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
安全规程》《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
14.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厂房;应设置
粉尘车间现场检查依据、标准、内容及明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