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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共绿化养护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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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城区公共绿化养护考核办法

为促进江都城区公共绿化养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绿化管养技术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考核范围

区城乡建设局管辖的所有城区公共绿化养护(含城市道路、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等综合养护)。

二、考核对象

所有承包城区公共绿化(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绿地))综合养护的单位。

三、考核要求

区公用事业处代表区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区绿化养护的日常考核工作。考核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江都城区公共绿化(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绿地)综合养护考核评分表》(见附件),认真、严格地考核评分,确保考核工作扎实有效。

每月考核结果由区公用事业处在次月初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养护单位。

四、考核项日

考核项目分: 1.城区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绿化及绿地内的养护与管理(包括道路绿化、 公园绿化、 广场绿化、游园绿化及绿地内的卫生与环境管理,苗木的病虫害防治与定期

修剪、施肥、松土、除草、补植、抗旱浇水、扶正支撑、防寒、防风、防涝、防高温等绿化养护管理工作)2.公园、广场、游园设施设备的养护与管理(括硬质铺装场地、道路、照明器材、水电、音响系统、雕塑、园艺小品、花池、 水池、井盖、设施、 桌椅、果壳箱、各类指示牌、公厕等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公园、广场、游园秩序管理与安全保卫,公园、广场、游园的环境卫生保洁等养护管理工作)

3.资料档案及其他。 五、考核方式

(一)采用每月定期普查与不定期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考核。

(二)每次普查,考核单位必须有至少2名考核人员参加,每个养护单位1人参加,参加单位如自愿放弃派人参加,考核工作照常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可由考核单位安排单人单方面进行,但必须建立能佐证现场被扣分问题的图片资料档案,可供答疑复查。对考核结果产生争议时,由公用事业处牵头约请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监察室、考核组相关成员等共同对争议问题进行评议裁决。

六、考核评分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项目所占比分详见《江都城区道路绿化及公园、广场、游园、绿地综合养护考核评分表》。

(二)每月考核得分由定期普查考核得分与不定期随机抽查

考核得分综合组成,定期普查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 60%,不定期随机抽查考核得分占综合得分的 40%。

(三)在养护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在月考核综合得分中每次加扣5分:

1.不服从指挥,未能及时高效的执行建设局管理要求的(如因未执行管理要求,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来年的养护资格);

2.养护单位应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养护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准时参加建设局绿化管理工作会议,无故缺席或指派别人参加的(有合理原因的,须向局领导请假);

3.经媒体曝光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并经查实的; 4.群众举报且产生不良影响并经查实的;

(四)考核得分以92分为基准分值,折合成当月考核得分率为100%,每低于1分,得分率降低一个百分点,相应扣减当月养护承包款。

(五)全年内月考核平均得分高于93分(含93分)的,养护质量为优良等次;全年内月考核平均得分在90-92分之间的,养护质量为合格等次;全年内月考核平均得分在85-89 分之间的,养护质量为基本合格;全年内月考核平均得分低于84分(合84分)的,本年度养护质量为不合格,考核单位有权取消该标段中标单位剩余承包年限的养护资格。(该标段由其他养护单位中当年度月考核平均得分最高的养护单位接管后期养护))区城乡建

设局将根据年度综合考核得分高低开展排名及奖惩工作。

(六)对于考核中发现的养护问题,养护单位必须按时保质整改到位,经公用事业处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养护款。

(七)因养护不到位取消养护资格的,不得参加江都下一轮的城区公共绿化养护招投标。

七、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考核组相关成员共同商议,报局领导审定。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江都城区公共绿化养护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九、 本办法解释权归江都区城乡建设局

2015年1月1日

城区公共绿化养护考核办法

江都城区公共绿化养护考核办法为促进江都城区公共绿化养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绿化管养技术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本办法如下:一、考核范围区城乡建设局管辖的所有城区公共绿化养护(含城市道路、公园、游园、广场、绿地等综合养护)。二、考核对象所有承包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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