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
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津价医药[2007]5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1.08 【实施日期】2007.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7〕5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6]226号)和《关于请批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6]3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部分新增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对新增的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7年1月20日起执行。
二、尿中碘定量测定收费标准按照我局《关于新增尿中碘定量测定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6]70号)文件附件中第9项执行。精液酸性磷酸酶测 1 / 2
定等13项检验项目(津卫财函[2006]325号附件第1-13项)暂按我局《关于新增指甲肌
酐测定等20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6]90号)文件有关项目执行,待试行期届满后重新核定。
三、72小时动态血糖监测、耳石复位法治疗良性位置性眩晕、甲基转移酶检测待有关材料齐备后再行研究。
附件: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等10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OO七年一月八日
附件:
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等10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2 / 2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等10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