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xx区交通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交纪[2008] ×号
关于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张某,男,1960年8月生,汉族,上海市××区人,大专文化,1979年4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任××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2008年3月暂停执行××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2006年5月15日,张某受××区四方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所托,将李某提供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某,并言明此款系李某所送,还告知了李某希望在承接工程时继续得到他支持的意图,黄某听明情况后收下了钱款。2008年1月上旬,张某得知××区纪委正在对黄某进行调查,为掩盖其帮助李某向黄某行贿一事,于2008年1月20日将自筹的50万元还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系黄某归还。事后,张某将还款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承诺今后归还这笔钱款。李某于2008年2月25日向局纪委上交了张某替黄某归还的50万元。区纪委于2008年4月20日没收了黄某于2月20日上交的受贿款50万元。案发后,张某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作了较深刻的书面检查。
张某身为党员干部,为帮助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替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黄某行贿,并在上级调查黄某时,替黄某归还行贿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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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其与李某共同行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局纪委会议讨论决定,并经2008年5月26日局党委会批准,给予张某开除党籍的处分。张某替黄某归还李某的50万元发还张某。
本决定自2008年5月26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依照规定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区交通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2008年5月27日
本人收到处分决定,同意。
张某 2008年5月30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张某 决定 主送: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张某 抄送:局党委组织科、局人事科
中共××区交通局纪委 2008年5月27日印 共印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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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交通局监察室
×交监[2008] ×号
关于给予张某行政开除处分的报告
××区交通局:
根据区纪委2008年2月2日转来关于我局货运管理所副所长张某涉嫌违纪的线索,局纪委进行了初步核实。3月18日,局监察室报经局行政批准予以政纪立案调查。现将我们对张某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张某,男,1960年8月生,汉族,上海市××区人,大专文化,1979年4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任××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2008年3月暂停执行××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2006年5月15日,张某受××区四方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所托,将李某提供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某,并言明此款系李某所送,还告知了李某希望在承接工程时继续得到他支持的意图,黄某听明情况后收下了钱款。2008年1月上旬,张某得知××区纪委正在对黄某进行调查,为掩盖其帮助李某向黄某行贿一事,于2008年1月20日将自筹的50万元还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系黄某归还。事后,张某将还款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承诺今后归还这笔钱款。黄某在区纪委调查过程中,于2008年2月20日上交了李某转托张某向其贿赂的50万元,区纪委于2008年4月20日正式予以没收。李某于2008年2月25日向局纪委上交了张某替黄某归还的50万元。案发后,张某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作了较深刻的书面检查。
张某身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帮助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替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黄某行贿,并在上级调查黄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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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黄某归还行贿款50万元,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其与李某共同行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纪律,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经2008年5月19日局监察室会议讨论,建议给予张某行政开除处分。张某替黄某归还李某的50万元发还张某。
特此报告。 附件:
1、区货运管理所关于给予张某行政开除处分的意见 2、关于张某行贿案件的审理报告 2、张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 3、张某的检查
××区交通局监察室(印章)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政纪处分 行政开除 张某 报告
中共××区交通局监察室 2008年5月20日印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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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交通局文件(决定)
×交监[2008] ×号
关于给予张某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
张某,男,1960年8月生,汉族,上海市××区人,大专文化,1979年4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12月任××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2008年3月暂停执行××区货运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2006年5月15日,张某受××区四方建设工程公司经理李某所托,将李某提供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区建设委员会主任黄某,并言明此款系李某所送,还告知了李某希望在承接工程时继续得到他支持的意图,黄某听明情况后收下了钱款。2008年1月上旬,张某得知××区纪委正在对黄某进行调查,为掩盖其帮助李某向黄某行贿一事,于2008年1月20日将自筹的50万元还给了李某,并告诉李某系黄某归还。事后,张某将还款情况告知了黄某,黄某承诺今后归还这笔钱款。李某于2008年2月25日向局纪委上交了张某替黄某归还的50万元。区纪委于2008年4月20日没收了黄某于2月20日上交的受贿款50万元。案发后,张某交代了自己的问题,并作了较深刻的书面检查。
张某身为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帮助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替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黄某行贿,并在上级调查黄某时,替黄某归还行贿款50万元,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其与李某共同行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纪律,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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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张开除党籍处分的支部大会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