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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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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

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都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 网、省公司)和并入电网运行的发电厂、供电局及其他电力生产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生产企 业)必须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

落实以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有系统 、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作用。

第三条 电力生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有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四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规范企

业的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党、工、团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

统一的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工作。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电力生产企业及主管部门。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七条 全国电力生产安全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构成重大影响、对生产力发展

构成重大损失以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构成重大损失的六种事故: 1.人身死亡; 2.重大火灾; 3.大面积停电; 4.电网瓦解; 5.电厂垮坝;

6.主设备严重损坏。

第八条 网、省公司的安全目标是: 1.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2.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事故; 3.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第九条 电力生产企业、车间(工区)、班组的安全目标是:

1. 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设备事故;发、输、变、配电事故率

、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可用系数及供电可靠率均符合上级要求。 2. 车间(工区)控制障碍和轻伤,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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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容量800MW及以上的火电厂,主变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局,每年实现1个

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

容量500MW及以上的水电厂,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记录;

其他火电厂、供电局及县供电局每年实现2个及以上,其他水电厂每年实现3个及以上百

日无事故记录。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企业分级提出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

位,并实行严格的考核。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个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制订明确的安全职责

,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从各个方面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正职(安全每一责任者)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

负责,其到位标准主要是:

1. 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制。

2. 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业和多种经营的关系,保证本单位不发生因“ 短期行为”而损害企业的安全基础,不出现多种经营影响主业的负面效应。保证生产一线职 工思想稳定。

3. 亲自批阅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负责及时 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上出现的问题。

4. 亲自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及时掌握本单位基本安全 情况,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 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 网、省公司安全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半年对一个发电厂或供电局,电力生产企业安全 第一责任者至少每季对一个车间(工区)进行一次生产现场巡视检查,掌握一线实际情况,听 取职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7.保证安全监察部门配备的人员在思想上、技术上、业务素质上胜任安全监察任务。支 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 正常工作。

8.负责协调本单位党、工、团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副职必须做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其到位标准主要是:

1.负责分管单位、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2.负责正确处理分管单位工作中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保证不发生严重失误而导致安全生 产出现重大问题。

3.亲自批阅分管范围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落实 。

4.分管生产的副职应协助正职组织或主持定期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 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5.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6.支持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行监察职责,以事故性质的认定上,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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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人员。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由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岗位的安全要求,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其内容 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十六条 网、省公司及电力生产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电力生产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电力生产企业和各级调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1.根据上级颁发的法规、典型技术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制造说明,编订 本单位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 设备制造说明,制定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 行。

3.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上级颁发的调度规程,制订本系统的调度 规程,经本部门总工程师审查、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系统内执行。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1.上级颁发新的规程、设备系统变动、反事故技术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 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含运行、检修、调度规程,以下同)有关条文进行修订, 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2.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上级规定和现场实际的部分进行修订。年 度复查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周知有 关人员。

3.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重印。

4.现场规程执行中如各级领导人员需要修改某些条文规定时,应有根据并应履行审查、 批准程序,不得个人随意修改。

第十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上级规定的安

全要求。

第二十条 网、省公司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

电力生产单位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 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调度规程,在

电力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人员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巡回检

查、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 肃、认真、准确、及时,做好执行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电力生产企业和上级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五项技术监督(绝缘、金属、化

学、热工仪表、电气仪表监督)专责人和监督网的作用,严格执行五项技术监督制度。

第五章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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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新入厂(局、公司)的生产人员(含非本企业的实习人员),必须经厂(局、 公司)、车间(工区)和班组三级入厂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 进入生产现场。

第二十五条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持证上岗:

1.新的运行人员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 跟班实习的步骤;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岗位运行人员,还应经仿真机培训合格。

2.新的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制度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的培训步骤。

3.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1.在岗生产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 等现场培训活动。

2.在岗的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每年应经护真机培训复习,熟练掌握 正确的操作调整程序和故障判断处理方法。

3.离开运行岗位一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 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要再上岗工作。

4.各岗位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和紧急救护、消防器材 使用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岗位

安全职责的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特殊情况下,上岗前未经考试的个别领 导人员也应在上岗两个月内进行考试。

各级领导人员参加的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1.电力部对网、省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长每三年进行一 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2.网、省公司对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厂(局)长、正副经理、正副主任、正副 总工程师、安监科(处)长和网、省公司的生产处(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两年进行一 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3.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对车间(工区)正副主任、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 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4.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每年应对车间(工区)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 业(操作)人员进行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网、省公司电力生产企业和调度部门等上级单位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

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追究有关 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电力生产企业的调度部门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 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三十一条 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培训档案,并与工资奖励挂钩。生产人员

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严格按

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学习的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电力生产企业应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广播、板报、实物、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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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安全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针对性 、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电力生产企业设置安全教育室,用典型事故实例,实物等对新入厂人员,在职人员等进 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四条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所属职工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应

增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并通过实习使学生懂得安全生产要有高度责任心和遵章守纪习惯的 要求。

第六章 例行工作

第三十五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作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 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 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 安全日活动。

检修班每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围绕安全工作,联系 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工区)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安全分析会。

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网、省公司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事故教训 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综合分析安全趋势,研究采了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及安全网例会。

网省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察例会,电力生产企业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 第三十九条 安全检查

电力生产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 年进行一次,查思想、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薄弱环节。

安全检查前应明确检查重点,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 执行。

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 划,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及以上隐患,领导要组织评估并尽快决定治理方案和 应急措施等。

第四十条 安全简报。

网、省公司和电力生产企业都应编写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 。每月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四十一条 电力生产企业每年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

措施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安措计划,以下同)。

第四十二条 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专业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察部

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 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经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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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企业转换机制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和职工人身安全,特特定本规定。第二条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都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的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和并入电网运行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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