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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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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青建办字?201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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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根据《条例》的“修订说明”,此处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条例》考虑到学校、幼儿园、医院的特殊性质,设置较普通建筑更为严格的抗震设防审查程序,是指此类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审查的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其中,附建式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应审查学校、幼儿园、医院所在的建筑。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专家组(以下简称市专家组)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专家组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或管理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由市城乡建设委按有关规定选任。

四、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 建设单位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五市三区的项目,应先经项目所在地

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内四区的项目,直接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申报。

(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查会议的召开日期。

五、建设单位申报学校、幼儿园、医院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达到初步勘察以上深度); (四)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包括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初步设计计算书);

(五)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六)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七)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计划的政府部门批文; (八)代建合同(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 (九)其他必要的资料。

其中材料(一)到(六)至少一式四份(大型项目根据评审专家数量适当增加份数),(七)到(九)一份。

六、市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符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求的申报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 市城乡建设委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特点提出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的推荐名单。专家组一般由有关专业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二) 市城乡建设委至少在召开审查会的三个工作日之前,将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送至专家组成员审阅。 (三)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该项目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研究讨论并提出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并解释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四)市城乡建设委将及时把专家组的书面审查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于五市三区项目,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明确提出“通过”、“修改”或“复审”的审查结论,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结论为“修改”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提出书面报告,经原抗震设防专项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

(三)审查结论为“复审”的项目,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重新报审。

八、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有重大异议时,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申请复议,青岛市城乡建设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复议;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应报请山东省住建厅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九、当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工程项目做重大修改时,应重新向市城乡建设委报审。

十、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1日尚未办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项目,应按本《通知》执行。

十二、本《通知》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解释。

(联系人:梅学彬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85739955)

青岛学校、幼儿园、医院建设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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