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规定
(1988年3月21日发布) (88)教备字0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普遍提高基础教育质量,适应九年制义务教育和中等教育结构改革需要,加强实践教育环节,搞好中小学(含职业中学、中师、中专、技工学校等,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
(包括各种专业训练室、实习场地)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校实验室是办学基本条件之一,是保证实施教学大纲、培养学生初步科学实验能力、生产试验技能和开展科技活动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校工作一项重要指
标。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发扬艰苦创业精神,从实际出发,做好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使实验室建设与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进程同步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应制订本区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管理
制度,负责检查、督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四条 学校应加强对实验室领导和管理,有一名校长负责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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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工作,选派相关学科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主持实验室日常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进行课堂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创造条件开展课外实验和科技
活动。
有条件实验室可向社会开放,开展科学普及活动及为当地经济建
设服务试验。
第六条 实验室应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教学仪器研制,并培训有关
教师、技术人员,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要维持科学、文明、安全实验教学环境,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可用状态,准备齐全实验用品和教学资料挂图,并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保护好国家财产。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任务和发展规划,有计划地进行。中等学校要建设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和
专业实验室;小学校要建立综合自然常识实验室或配备实验教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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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中小学校,根据需要,建立音、体、美训练室、生物园地和劳动技术教育室、职业技术训练室、语言实验室、微型计算机室及综合
电化教育室等。
第九条 实验室房舍设施建设与布局,可参照国家标准GB99-8《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划》有关章节,确定包括通风、防毒、排污系统
在内各项建筑设施及设备指标,房舍设施建设或改造都要讲究实效。
第十条 学校实验装备器材添置进程,要从各校任务特点和利用能力出发,分别参照国家教委、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制定配备目录,确定各校不同配备方案和分期配备步骤,并确定每学年度补充与消耗
定额。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同时,必须设置配套仪器室、材料药品
室以及专用存放橱柜和危险品保存柜等。
第十二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学校实验室专职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专职编制及相应职务定额,中学每个实验室一般配备一名专事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八个实验室以上学校可以适当减少编制定
额。小学实验室一般设兼职教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资金和实验消耗费,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妥善解决。各级政府下拨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作为基本财源,同时适当使用学校勤工俭学收益,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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