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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及重构
作者:翟子夜
来源:《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9年第04期
摘 要:中国传统法治观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历史进程中法治理念的理性集合,满足了中华文明几千年的历史文化需求,伴随着近代中国濒临民族危机和西方法治文明的巨大冲击,中国传统法治观开启了现代化重构之路,通过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传统法治观融合发展、与中国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的现实路径,最终形成社会主义法治观念的理论内核。中国传统法治观流变印证了社会主义法治观是动态的历史发展过程,是在社会实践进程中形成的多种文明因素的有效聚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必然产物,必将对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治观;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OI:10.15938/j.cnki.iper.2019.04.008
中圖分类号:D920.0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672-9749(2019)04-0044-04 中国传统法治观作为中华民族文化历史进程中法治理念的理性集合,在其现代化转型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通过传承传统法治观念的合理因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实现了中国传统法治观念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一、中国传统法治观的基本特点
中国传统法治观在长期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在法与礼的对峙与雕模中发展变迁,因其建立在专制统治、小农经济、儒家文化、宗法社会等基础之上,因而显现出四个基本特点: 第一,强调礼法并重,崇尚礼治。“礼”是中国传统价值观的核心,中国传统社会“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阶级社会尊卑有别的“礼”,礼治规则更成为法治的指导思想。作为法治指导思想的“礼”已不再局限于先秦儒家所强调的人人修为的伦理道德,通过把柔性的伦理道德和刚性的法治原则融为一体,建立一个新的有机的社会协调系统,强调“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因此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来都鲜明地体现出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的鲜明特点[1]。
第二,强调平争止诉,以和为贵。传统和谐观念突出表现为“保合太和”,这种对和谐的价值追求也充分显现在传统法治观之中,成为统治阶级长期秉持的社会治理目标。儒家礼教指出法律审判最终目标是息争止讼、平争止诉,体现了尽量避免诉诸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思想观
中国传统法治观的流变及重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