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
(皖教人〔20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高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高素质高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特制定本资格申报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注重教师从事教学、科研、教改、指导实践等教学科研工作和专业、课程、教材、实训基地等教学基本建设的业绩和水平。引导教师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职业教育教学实践,努力为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对符合本资格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它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在教学科研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申报条件适用于全省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含独立设置的成人专科高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分校)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五条 各高等职业学校可根据本校专业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特点,在不低于本资格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制定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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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严谨治学,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规定的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从下一年起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3.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4.任期内年度考核或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有1次以上不合格者,顺延申报。
第七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 4 -
第九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1年。
(二)具有第二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2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累计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含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7年,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满6年。
(四)在企业、科研院所等生产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和工程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以及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专职辅导员还须提供1篇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平均带班学生数不少于180人,担任过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国防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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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专业课教师按学校安排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系统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业务技术流程,并取得相应的与专业相关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双师素质证书;公共课教师应按学校安排指导社团活动或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其成果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与实践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研、科研论文1篇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第1-10项中的一项。
1.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公共课和专职辅导员类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专业教学、科学研究论文1篇以上。
2.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编写出版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工学结合要求的特色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3.参加五类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4.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
5.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6.参加三类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项目实施1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7.获三类以上高校教学成果奖或校级以上教师(辅导员)教学竞赛等教学类奖励1项以上。
8.获三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9.获四类以上指导竞赛成果1项以上。 - 6 -
10.专职辅导员取得就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职业规划师资格认证1项以上。
第十四条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满1年,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合格,可以申请直接认定讲师任职资格。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具有学士学位或1993年以前取得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理论课或专业实践课教学工作,能按教学计划进行理论讲授或系统指导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
(二)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教学质量考核优秀1次以上。
(三)积极参与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指导成果经学校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认定。
(四)积极参与管理工作,任期内担任班主任、辅导员、专业实训基地建设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累计1年以上。
第十七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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