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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建设字[2011]7号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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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的通知》的通知

潍建设字【2011】7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

2011年1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对全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 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

(一)需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参见《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五条。

(二)需报潍坊市建设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 1、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度5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2、21层以上的民用住宅;

3、跨度大于30米、吊车吨位大于30吨的单层工业厂房;跨度大于12米、7层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二、 初步设计审查需上报材料 1、初步设计审查申报表2份;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审查合格的岩土勘察报告1份; 6、初步设计说明10份,A3幅面; 7、结构计算书2份;

8、建筑、结构初步设计文件(装订在一起)4份,含总平面图和效果图。

给排水、暖通空调设计文件(装订在一起)2份; 强电、弱电智能化设计文件(装订在一起)1份;

所用图纸均须装订成A3幅面,若图纸、文字太小不易看清可适当放大图纸,但须折叠成A3幅面;

三、 相关要求

1、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手续;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单位不得出具施工图图纸。

2、请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1.潍坊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报表 附件2.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审查管理,规范审批、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其相关活动的部门和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便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凡是中型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复杂、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小型建设项目和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小型建设项目应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分期建设的按立项核准及规划审批等相关文件确定;技术简单的小型建设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各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工作。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管理制度。

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审查与管理: (一)审批政府投资或者备案立项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二)审批管理市政工程:利用世行贷款、亚行贷款、国债资金的建设项目;大中型城市供水、排水、煤气、供热、道路、桥梁、地铁、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

(三)审查管理建筑工程:单体在8万平方米以上、高度超过100米的民用建筑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含地下空间)工程。

其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审查管理。具体管理细则由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规划、用地、环保、消防、人防、抗震、卫生、绿化和节能等要求和批复。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美观耐久、资源综合利用。

(三)积极采用经过法定部门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促进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

(四)合理编制工程总概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或者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需报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的,设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和相关材料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并转报相关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而定):

(一)申请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地震安全、矿产、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5、供水、供电、固体废弃物处置、燃气、热力、通信等相关协议。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超限高层或特殊工程应按国家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潍建设字[2011]7号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潍建设字【2011】7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2011年1月2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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