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做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2)加强了对国家计划许可制度的限制 首先,从条件上看,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专利,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只要该发明创造专利为重要发明创造,即可根据国家计划实施许可,而未说明“ 重要” 的具体含义。修改后的专利法对此做了进一步限定,规定只有该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才可实施国家计划许可。其次,从程序上看,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专利,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可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国家计划许可。修改后的专利法则规定,上述部门如要实施国家计划许可,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因此,从程序上看,亦更加严格。最后,从可实施国家计划许可的专利的范围来看,此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其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修改后的范围则仅限于发明专利。除上述六点外,此次修改还加强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保护,并就专利国际申请等做了规定。
专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做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2)加强了对国家计划许可制度的限制首先,从条件上看,对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专利,第二次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只要该发明创造专利为重要发明创造,即可根据国家计划实施许可,而未说明“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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