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焚烧炉的PS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 求
船舶焚烧炉用于焚烧船舶上的固体垃圾和污油,主要由焚烧炉主体、带加热器污油柜和烟气风机三大部分 组成。
检查重点
1、 船上焚烧物质检查
通过检查船舶垃圾记录薄,核查船上是否焚烧了含有公约附则 VI/R16.2所禁止的物质,对发现存在焚烧
含聚氯乙烯(PVCs)物质的,应进一步核实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中是否允许焚烧该物质。
2、 外观性检查
(1 )船上是否持有焚烧炉操作手册;
(2 )焚烧炉炉壁隔热 耐火砖/耐火材料是否完好;
(3) 控制箱配电板前是否铺设 绝缘装置;
(4) 焚烧炉显要位置是否设有 警告牌;
(5) 燃烧器的燃烧供给管路上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两个 燃油电磁阀;
(6) 各个燃烧器、泵、过滤器等下面是否按规定设置 集油盘。
3、 操作试验检查
(1 )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观察其燃料室的 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能否达600 °C; (2 )旋转或运动机械及裸露的电器部件是否收到保护;
(3) 燃烧过程中 炉膛内气压 能否保持负压;
(4) 燃烧室安全观察孔能否有效观察到燃烧情况;
(5) 焚烧炉安全切断装置 是否有效;
(6 )当岀现燃烧故障、负压保护、燃烧室高温及其他连锁保护时能否有效 工况是否良好;
切断燃料供应,相关报警装置
(7 )燃烧室高温保护工况是否良好(可通过设定保护温度值进行测试);
(8) 人工装料的闭锁装置 状况是否良好,对于装料不采用装料闭锁装置的,其连锁装置在焚烧期间或炉 膛温度高于220 'C时,装料门能否保持锁闭;
(9) 在焚烧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 220 C时,岀灰口连锁装置 能否保持锁闭;
(10 )船员是否熟悉焚烧炉 应急停止开关 的位置,应急停止功能是否良好。
公约依据
MARPOL公约附贝U VI;
焚烧炉性能标准要求,具体包括:
MEPC.59(33)、MEPC.76(40)、MEPC.93(45)和 MEPC.244(66)
公约解读
(一)公约要求
MARPOL公约附贝U 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