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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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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 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 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

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C

【考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的陷阱在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中催告之间的区别。案件中命题者巧妙的用两个《通知》的形式设计了干扰选项,使得考生在判断时产生错误认识。其实,《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属于行政处罚,而《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则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可见,本案中的两个通知,之前属于行政处罚,后者属于强制执行催告。故A、B选项正确。另外,从案情分析上可以看出,公司所建房屋违法,规划局责令其拆除房屋属于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公司不自行履行义务,作为行政主体的规划局限定其在10日必须拆除,否则强制执行,此属于典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程序。再者,《行政强制法》第54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见,如果公司在催告之后的10日内不履行义务的,规划局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是行政处罚,当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C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不属于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故D选项错误。

85.法院应当受理下列哪些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提起的诉讼?

A.黄某要求市政府提供公开发行的2010年市政府公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B.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向李某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 C.村民申请乡政府公开财政收支信息,因乡政府拒绝公开向法院起诉

D.甲市居民高某向乙市政府申请公开该市副市长的兼职情况,乙市政府以其不具有申请人资格为由拒绝公开,高某向法院起诉

【答案】BCD

【考点】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是今年命题的重点。本题中直接考查了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问题,要作出正确的选择,考生既要掌握传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判断标准,也又掌握新的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一些考生由于对新增立法文件不熟悉,导致失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A选项中要求市政府提供政府公报,属于第2项情形,故A选项不属于受案范围。根据最高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选项中某公司认为工商局公开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向法院起诉属于第3项情形。C选项中村民申请公开信息被乡政府拒绝向法院起诉属于第1项情形。D选项中副市长的兼职情况属于政府信息范畴,高某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故B、C、D选项正确。

三、不定性选择题(四)

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药厂起诉。

请回答第97—98题。

97.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

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 【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管辖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案的陷阱在于当事人起诉经过复议的行为,应当以原机关还是复议机关为被告?结论在于复议维持的,告原机关;复议改变的,告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的,可以选择告。何为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 包括:改变事实依据、改变法律依据并对结果产生影响、改变或撤销行为结果。一些考生被题目中改变法律依据所迷惑,认为不属于复议改变而作出错误选择。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

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同时,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回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判断本案中是复议维持还是复议改变。”由于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为由作出没收决定,而复议机关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可见经过对法律依据的改变,已经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即从违法生产药品变更为生产劣药行为,虽然结果被维持了,但是定性发生改变,故属于复议改变。本案被告为复议机关县政府。故A、B选项错误。关于管辖,从级别管辖的角度看,根据最高院《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规定,“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可见,本案被告是县政府,应当由市中院管辖。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级别管辖本案最终的管辖法院应当确定为本案应当在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正确。

98.关于本案的举证与审理裁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法院应对被诉行政行为和药厂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并审理和裁判

B.药厂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C.如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药厂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院不予准许 D.法院对本案的裁判,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答案】BD

【考点】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证人出庭作证、裁判依据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考查的主要是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一些考生由于没有正确掌握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而认为A选项是正确的。BCD选项相对比较简单,只要能够记住相关法条规定,掌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要求就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见,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药监局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而药厂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是本案直接的审理对象。故A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可见,B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43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3

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故而D选项正确。

99.某交通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所驾驶货车无道路运输证,遂扣留了张某驾驶证和车载货物,要求张某缴纳罚款1万元。张某拒绝缴纳,交通局将车载货物拍卖抵缴罚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扣留驾驶证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B.扣留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C.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 D.拍卖车载货物的行为为行政强制执行 【答案】ABD

【考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考查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区分的方法之一: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临时性、非终局性;行政强制执行具有替代性、终局性、依附性。区分方法之二:行政处罚之前出现的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之后出现的为行政强制执行。很多考生由于没有把握好两个之间的区别而导致失分。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扣留驾驶证和车载货物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具有惩罚性和终局性。故A、B选项正确。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100.廖某在监狱服刑,因监狱管理人员放纵被同室服刑人员殴打,致一条腿伤残。廖某经6个月治疗,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有:

A.医疗费

B.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C.残疾赔偿金

D.廖某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 【答案】ABC

【考点】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本题的陷阱在于D选项中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支付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才存在支付生活费问题。而本案中廖某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无需支付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一些考生因为没有注意到这一细节问题而导致题目做错,非常可惜。这也再次验证了我们一再强调的“陷阱无处不在,细节决定成败。”

【解题思路与方法分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故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四. 案情:1997年11月,某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决定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作为旅游区用地,并划定征用土地的四至界线范围。2007年,市国土局将其中一地块与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8年12月16日,甲公司获得市政府发放的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3月28日,甲公司将此地块转让给乙公司,市政府向乙公司发放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乙公司申请在此地块上动工建设。2010年9月15日,市政府张贴公告,要求在该土地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否则强制清理。2010年11月,某村得知市政府给乙公司颁发第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认为此证涉及的部分土地仍属该村集体所有,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省政府维持后,某村向法院起诉。法院通知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某村为收集证据材料,向市国土局申请公开1997年征收时划定的四至界线范围等相关资料,市国土局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

问题:

1.市政府共实施了多少个具体行政行为?哪些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参考答案】

4个,具体为:征收含有某村集体土地在内的地块的行为,向甲、乙两公司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发布公告要求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行清理农作物和附着物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级别管辖、起诉期限?请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被告为市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本案中,省政府维持了市政府的决定,故市政府为被告。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某村应当在收到省政府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因为本案是经过复议起诉的,应适用复议后起诉期限。同时,《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对此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作出特别规定,故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的一般起诉期限。

3.甲公司能否提出诉讼主张?如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作为第三人,甲公司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4.如法院经审理发现市政府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法院应不予认可。发放第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但构成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性、关联性行政行为,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法院对此行为不予认可。

5.市政府强制拆除征地范围内的附着物设施应当遵循的主要法定程序和执行原则是什么?

【参考答案】

按照《行政强制法》第4章规定,市政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书面决定强制执行并送达当事人,与当事人可达成执行协议;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水、停电、停热、停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执行等程序和执行原则。

6.如某村对市国土局拒绝公开相关资料的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应采 用何种方式审理?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土局应当公开相关资料,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

法院应当视情况采取适当的审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法院应当撤销或部分撤销不予公开决定,并判决市国土局在一定期限公开。尚需市国土局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答复。

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真题解析

A.《拆除所建房屋通知》与《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性质不同B.《关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系行政处罚C.公司可以对《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在作出《拆除所建房屋通知》时,规划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答案】AC【考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本题的陷阱在于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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