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规
定及实施细则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加强激素类药物的使用管理,规范激素药物的临床应用,避免和减少不良反应,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疗效及降低费用,根据《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政发(2011)23)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管理工作组及职责
由质管办、医务部、药剂科对临床相关科室激素类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指导,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科室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二、激素类药物合理使用科室质控组及职责
由各相关科室药事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医师激素类药物使用的技术指导及安全检查。
三、激素类药物的使用原则
(一)严格掌握激素类药物使用的适应症、禁忌症,密切观察药物效果和不良反应。
(二)激素类药物在非必要时,应尽量不用;必须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和疗程用药。不能将激素类药物当作“万能药”而随意使用。
(三)制订个体化的给药方案,治疗方案包括选择品种、剂量、疗程和合理的给药方法、间隔时间、用药途径等。
根据不同疾病糖皮质激素的疗程不同,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冲击治疗:疗程多小于5 天。适用于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如暴发型感染、过敏性休克、严重哮喘持续状态、过敏性喉头水肿、狼疮性脑病 、重症大疱性皮肤病、重症药疹、急进性肾炎等。冲击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可迅速停药,若无效大部分情况下不可在短时间内重复冲击治疗。
2、短程治疗:疗程小于1个月,包括应激性治疗。适用于感染或变态反应类疾病,如结核性脑膜炎及胸膜炎、剥脱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应等。短程治疗须配合其他有效治疗措施,停药时需逐渐减量至停药。
3、中程治疗:疗程3个月以内。 适用于病程较长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风湿热等。 生效后减至维持剂量,停药时需要逐渐递减。
4、长程治疗:疗程大于3个月。适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应的预防和治疗及反复发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溶血性贫血、系统性血管炎、结节病、大疱性皮肤病等。维持治疗可采用每日或隔日给药,停药前亦应逐步过渡到隔日疗法后逐渐停药。
5、终身替代治疗:适用于原发性或继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并于各种应激情况下适当增加剂量。
(四)注重药物经济学,降低病人药物费用支出。
激素类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