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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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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 ,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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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虹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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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纳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规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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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极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划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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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I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修。不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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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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