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模板样本 方案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面形式,并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定期会议)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

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可以约定为公司会计年度的期中或者期末。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可以载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召集)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执行董事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召集;监事会、监事不召集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主持)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规则。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设立副董事长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立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执行董事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监事会或者该监事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该股东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通知)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可以另行约定前款规定的会议通知时间。

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

公司章程可以载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及送达标志。

第四十三条(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股东会会议可以由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实缴的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会作出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决议所需要的表决权比例。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职权)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的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

(二)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提供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执行董事行使本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职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资格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该选举、委派无效。 第四十七条(董事人数)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其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并由公司章程载明。

第四十八条(董事产生)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董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

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股东决定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非职工代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职工代表作为董事的,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可以空缺,待公司成立后选举产生,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董事任期)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决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条(董事长产生方式)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执行董事的产生方式。

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从董事中产生。

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委派产生,或者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不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委派产生,或者章程约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指引 模板样本 方案

面形式,并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定期会议)公司章程应当载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股东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一般可以约定为公司会计年度的期中或者期末。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章程可以载明,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立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有限责任公司股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p5ld8kzwn3qhtz4wh2h1h1yk7phhy00smv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