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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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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单位:沈阳建筑工程学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实施日期:1988年10月1日

关于发布部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通知

(88)建标字第24号

根据(86)城科字263号文件的要求,由沈阳建筑工程学院负责编制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JGJ46—88,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本标准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发行。

建设部

1988年5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民、集体、个体单位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

压电力系统。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第二章 用电管理

第一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2.1.1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2.1.2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3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一、现场勘探;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进行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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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2.1.4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第2.1.5条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2.1.6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2.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二节 专业人员

第2.2.1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第2.2.2条 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一、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二、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三、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

四、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五、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第三节 安全技术档案

第2.3.1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一、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二、修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资料;

三、技术交底资料;

四、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定期检(复)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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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第2.3.2条 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维修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并于临时用电工

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第2.3.3条 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基层公司每季一次。基层公司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第2.3.4条 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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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 第一节 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3.1.1条 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高低压线路下方,不得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它 杂物等。 第3.1.2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不小于表3.1.2 所列数值。 在建筑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 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表3.1.2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1kV以下 4 1~10kV 6 35~110kV 8 154~220kV 10 330~500kV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严禁搭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第3.1.3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表3.1.3所列数值。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 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3.1.3 外电线路电压 最小垂直距离(m) 1kV以下 6 1~10kV 7 35kV 7 第3.1.4条 旋转臂架式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第3.1.5条 施工现场开挖非热管道沟槽的边缘与埋地外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二节 外电防护 第3.2.1条 对达不到第3.1.2条至第3.1.4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 告标志牌。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负责监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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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2条 对第3.2.1条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否则不得施 工。

第3.2.3条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的电杆倾斜、悬倒。或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

第3.2.4条 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

第四章 接地与防雷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 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

接。专用保护零线(简称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的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1-工作接地;2-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

第4.1.2条 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第4.1.3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的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

接零,另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地。

第4.1.4条 作防雷接地的电气设备,必须同时作重复接地。同一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与防雷接地可使用同一个接地体,接地电阻应符合

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避雷装置可利用自然接地体接地,但应保证电气连接并校验自然接地体的热稳 定。

第4.1.5条 在只允许做保护接地的系统中,因条件限制接地有困难时,应设置操作和维修电气装置的绝缘台,并必须使操作人员不致偶然 触及外物。

第4.1.6条 一次侧由50V以上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50V以下电压的降压变压器,如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

压器,此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如采用普通变压器,则应将二次侧中性线或一个相线就近直接接地。或通过专用接地线与附近变 电所接地网相连。

第4.1.7条 施工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第4.1.8条 保护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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