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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参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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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参考

核心提示:被告赵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支付的6000元是补偿而不是补偿

被申请人:赵XX,男,白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码53293 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的父亲

被申请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李某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答复如下:

请求: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年: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赵XX对李XX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支付的6000元是补偿而不是补偿。

1年:被申请人李某某以“被申请人在事发当天请死者在街上吃饭”为由,主张由被申请人负责赔偿。这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邀请死者在街上吃饭与李某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东西不一定会导致李某某的死亡。

2年:2011年4月5日晚,李某驾驶摩托车摔倒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完全是由于他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而且速度太快。与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年:原审被告就李某某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是赔偿协议,不是赔偿协议。

1992年4月5日晚,李某某骑摩托车摔倒受伤。赵XX:刘XX从朋友的角度,主动打电话给家人,从镇卫生院、县医院、国家医院等方面参与了李XX的一系列抢救工作。李XX去世后,赵XX和刘XX在新安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从人道主义角度与被申请人李XX就李XX之死签署了《协议书》。根据协议第一条,“赵某某、刘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家庭成员1.2万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明确规定,12,000.00元是“补偿”,即补偿,而不是补偿。它表明,在签署协议时,双方承认这是一项赔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年:被申请人李××尽管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并已履行的协议,仍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背叛者和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于2011年4月8日签订的协议第二条:“李某某的家人无异议。在付清赔偿金后,三方将和睦相处:他们将相互照顾,在签署协议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根据本协议,赵某某和刘某某做出一次性赔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某某、刘某某已按照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即因李某某死亡,三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终止。

3: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将原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关系。

原审被告三方于2011年4月8日达成的赔偿协议,表明双方意思一致: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三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执行。赔偿协议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根据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三方就赵金成之死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应视为三方通过协议排除侵权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适用的法律事实,三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将原赔偿法律关系转化为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债务不是侵权债务,应由合同法调整。

4:双方当事人赵某某、刘某某已完全履行本协议,即原被告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已经完成了赔偿协议的履行,那么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将被消灭本案三方签署的赔偿协议对原被告的三方具有约束力。由于被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相应的赔偿,他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过错

或责任,对李XX的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李某某死亡后,被申请人考虑到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与对方就李某某死亡的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当事人在协议中表达了真实意思: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应视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赔偿义务。因李某某死亡,三方的民事权利义务终止。然而,被告食言,违背了他的诺言。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履约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他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我国《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明显滥用了上诉权,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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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范文参考核心提示:被告赵某某对李某某的死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支付的6000元是补偿而不是补偿被申请人:赵XX,男,白族,1980年2月14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码53293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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