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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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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

第四条 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市国家安全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依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联合验收工作遵循“一口受理、分发相关、联合勘验、限时

办结”的原则。

第六条 联合验收分为先期验收和综合验收两部分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先期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可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先期验收申请。

第八条 先期验收的部门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市规划局)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市公安消防支队)

(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市人防办)

(四)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市城乡建设委)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持申报材料,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www.jnxzsp.gov.cn进行查询、下载。

第十条 先期验收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联合验收窗口接到申请人提出的先期验收申请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各先期验收部门。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补正材料。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当日内,将申报材料移交先期验收部门进行审查。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联合验收窗口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先期验收部门进行联合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 先期验收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验收意见。

经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先期验收中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由先期验收部门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市审批中心内网中打印,由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必须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联合验收窗口提交证明整改完毕的材料及书面说明。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审查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联合验收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即时分发先期验收部门。经再次验收合格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验收文件、证书,由联合验收窗口统一送达申请人。

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的,由不予批准的先期验收部门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联合验收窗口汇总后,统一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综合验收

第十八条 先期验收全部结束后,申请人可向联合验收窗口(总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综合验收。项目分期的规模标准,应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合同书》中约定。

第十九条 综合验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市城乡建设委)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设施、中水设施、排水设施验收,供水、供气、供热设施验收(市市政公用局)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设施验收(市园林局)

(四)防雷装置验收(市气象局)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市水利局)

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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