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县都市更新奖励容积算法 F1-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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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 特訂定本基準
二、臺北縣都市更新事業獎勵建築容積項目及評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積獎勵額度依下列公式核計: F = F0+△F1+△F2+△F3+△F4+△F5+△F6 F :獎勵後總容積
上限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F0 :法定容積
△F1: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2: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3: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獎勵容積
△F4: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獎勵容積
△F5: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
△F6: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為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需要之獎勵容積
(二)前款獎勵建築容積項目之評定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F1:以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分核計;所稱建築容積係指建物建造時
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建築容積
△F2:以更新後分配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人數乘以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與更新後分配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平均值之差額核算
△F3:1.依地方政府需要並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同意之捐贈本縣公益設施
其樓地板面積不予計入容積
其獎勵容積以所捐贈公益設施面積之更新後總價及提供管理維護基金扣除興建成本除以二樓以上更新後之平均單價扣除興建成本與管銷費用之平均單價所得面積核計 計算式如下:
B0-C1
A=
B1-C2-C3
A:表示得獎勵二樓以上之樓地板面積 B0:所捐贈公益設施面積之更新後總價及提供管理維護基金
B1:二樓以上更新後之平均單價 C1:所捐贈公益設施面積之興建成本C2:興建成本之平均單價 C3:管銷費用之平均單價
台北县都市更新奖励容积算法F1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