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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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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专利权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种类等,理解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的基本类型。

课程内容 一、发明

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制造方法以及工艺流程等技术方案。

将发明进行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同的发明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有所不同,其撰写内容也有所不同。(2)在取得专利权后,因发明种类不同,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同,专利权的效力范围也不同。(3)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发明的种类不同而导致其举证责任不同。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的特点是:(1)实用新型是针对产品而言的,任何方法都不属于实用新型的范围;(2)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只能是具有立体形状、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气态、液态产品,也不能是粉末状、糊状、颗粒状的固态产品;(3)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新设计须具有实用性,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作为实用新型对象的产品必须是可自由移动的物品。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具有以下特征:(1)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有相对的独立性;(2)外观设计必须是与独立的具体的产品合为一体的新设计;(3)附载外观设计的产品必须能够在工业上应用;(4)外观设计必须能够使人产生美感。 四、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了解发明的概念、实用新型的概念、外观设计的概念。

领会:(1)理解发明的种类及分类的法律意义;(2)理解实用新型的特点;(3)理解外观设计的特点。

应用:判断与分析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第十三章 专利授权条件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理解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含义,运用所学的知识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课程内容

一、概述

可专利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实质性条件,即发明创造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广义的可专利性包括:(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

外观设计;(2)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排除的对象;(3)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狭义的可专利性主要是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3)项标准。 二、发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曰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 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 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认为,以下发明具有创造性:(1)申请专利的发明解决了人们渴望解决但一直没有解决的技术难题;(2)申请专利的发明克服了技术偏见;(3)申请专利的发明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申请专利的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不具有实用性的几种情况:(1)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再现性;(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缺乏技术手段;(3)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违背自然规律;(4)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方案;(5)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积极效果。 三、外观设计的专利授权实质条件 外观设计的可专利性为新颖性、美观性和合法性。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其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不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被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一种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合法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也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类型为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概念;(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 领会:(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2)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应用:正确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专利条件。

第十四章 专利权的取得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特征及归属,明确专利申请人的条件、种类及权利,掌握专利申请原则和申请日、优先权的有关规定,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专利申请权的纠纷,熟悉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课程内容

一、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的就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权利。其基本特征是:(1)相对性;(2)暂时性;(3)相关性。

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二是依合同约定。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并可以被继承或赠与。 二、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对某项发明创造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专利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国籍;(2)有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且拥有合法的专利申请权。

专利申请人的种类:(1)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2)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3)合作发明创造的合作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4)委托发明创造的专利申

请人为合同约定的人;(5)受让人。 专利申请人的权利:(1)取得了在先申请人的地位;(2)依据其申请要求优先权;(3)申请专利的发明将得到临时保护;(4)转让其专利申请权;(5)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享有撤回权、修改权、修改请求权、陈述意见权、实审请求权以及放弃权等。 三、专利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先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 四、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确定专利申请日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2)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曰。

优先权,即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自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一个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有权将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优先权期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向另一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在某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又向该国提出后一申请的,依法所享有的优先权。 五、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求书,即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请求授予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专利权的一种书面文件;(2)说明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进行具体说明的陈述性书面文件;(3)说明书摘要,即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情报,不具有法律效力; ⑷

权利要求书,即专利申请人提交的,用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它是判定他人是否侵犯专利权的根据,直接具有法律效力。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提交的申请文件有:(1)请_______求书;(2)图片或照片;(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六、中国单位、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合法方式向有关国家或地区提出专利申请,也可以向PCT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必须注意:(1)首先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2)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3)凡涉及微生物的,须办理出口许可证后才能发往外国。 七、专利申请的审批

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1)初步审查,也称形式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公布申请以前的一个必要程序。(2)公布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 8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3)实质审查,即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权利的丧失与恢复。(1)权利的丧失。如果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相应的手续或没有提交有关文件,其申请就被视为撤回或丧失提出某项请求的权利,或导致有关权利终止的后果。(2)权利的恢复。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可以在自障碍消除后2 个月后,最迟自法定期限或者指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或者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知之日起2 个月内,请求恢复其权利。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申请权的概念和特征;(2)了解专利申请人的概念和种类;(3)了解专利申请日、优先权的概念;(4)了解权利要求书的概念与法律效力;(5)了解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概念。

领会:(1)认识和明确专利申请的原则;(2)理解国际优先权与本国优先权的规定; (3)理解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学习目的与要求

了解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的概念,弄清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中国于2 0 0 1年1 2 月1 1 日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不少于自申请日起20年。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曰起10年。

二、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终止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

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有:(1)保护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专利年费。 三、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査,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三种: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2)追溯力;(3)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的约束力。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1)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概念;(2)了解专利权保护期限的规定;(3)了解专利权终止的概念。

领会:(1)理解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2)理解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 应用:正确运用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学习目的与要求

掌握专利权所包含的各具体权项的内容,了解专利权人的义务,以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行为;理解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价值和作用;正确行使专利权。

课程内容

一、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1)独占实施权,即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或者进口的专有权利;(2)转让权,即专利权人将其获得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4)放弃权,即专利权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声明形式或不交年费的方式放弃其专利权的权利;(5)标记权,即专利权人享有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容器上、说明书上、产品广告中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专利标记” ,包括“ 中国专利” “专利”等字样或者“⑨ ”符号。

除《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还规定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将其专利权进行出质的权利。

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 二、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除专利权的时间限制和地域限制外,《专利法》对专利权还作了其他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知识产权法》考试大纲 

学习目的与要求了解专利权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念、特征、种类等,理解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的基本类型。课程内容一、发明发明是专利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它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产品发明(包括物质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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