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民法主观题及答案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2007-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 2017年

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得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得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得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6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个人独资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S企业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得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6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房屋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6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6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得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6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得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根据甲卖房前与某保险公司订立得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应支付房屋火灾保险金5万元。2016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17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得100万元借款,S企业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得200万元借款,现乙与丙均向甲催要。 问题:

1、就甲对乙得100万元借款,如乙未起诉甲履行借款合同,而就是起诉甲履行买卖合同,应如何处理?请给出理由。

2、就S企业对丙得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为什么? 3、甲、庚得房屋买卖合同就是否有效?庚就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什么? 4、谁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得租金?为什么? 5、谁应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为什么?

6、谁有权享有M房屋火灾损失得保险金请求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答案一: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认定与处理.理由就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1款,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得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得,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

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得,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根据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得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得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得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得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答案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得意思表示实施得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买卖合同无效;进而,又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第2款“以虚假得意思表示隐藏得民事法律行为得效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认定隐藏得行为为抵押合同,应当按照抵押合同处理。

2、甲仅于S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个人其她财产予以清偿;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得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得,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得其她财产予以清偿”。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9条得规定,未约定保证责任形式得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戊不承担责任,其质权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3、合同有效,庚知情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庚已取得所有权,甲系有权处分,庚因登记取得所有权。

4、甲有权收取。甲为有权占有,租赁合同有效,甲可收取房屋法定孳息。

5、应由甲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得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标得物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6、庚享有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9条第1款得规定,保险标得转让得,保险标得得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得权利与义务.

2016年

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得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

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得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得50万元借款.

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得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得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得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2000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 问题: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得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甲主张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得合同无效,该主张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丁与戊得租赁合同就是否有效?为什么?丁获得得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5.己公司就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

6.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得2000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 7.丙公司与乙之间得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参考答案:

1、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得方式达到担保目得,就是不违反法律得,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得立法目得.

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答案一:乙享有得不就是所有权,而就是以所有权人得名义享有担保权。

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

2、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得其她因素。

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得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就是违约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得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3、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得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就是产生对外得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得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

4、有效,因为尽管丁不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就是并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其所得得租金属于不当得利。

5、己公司无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得动产与债权应该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在本案中, 债权与汽车无牵连关系。

6、辛有权向戊、己公司、庚请求赔偿,因为戊系承租人,系汽车得使用权人;庚就是己公司得雇员,庚得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己应当承担雇用人(或雇主)责任;庚系肇事人(或者答直接侵权行为人).

7、丙公司与乙之间得财产诉讼应该由破产案件受理得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应当申报债权,如果对于债权有争议,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

2015年

案情:甲欲出卖自家得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得房价自己无力购买。

甲得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她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得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得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 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得5日内将购房款得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与她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

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得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

此外,甲得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得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就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得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 问题:

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 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得事实,应对乙承担什么责任?

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 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就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得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得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得关系如何?

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就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

7.甲对其妻李某得请求所提出得时效抗辩就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不能。理由就是预约虽就是合同,其目得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得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得,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就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得物上有负担得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得义务,在合同有效得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1条得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得,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得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得未登记得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就是不发生物权变动得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就是丙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丙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丁或者丙)承担一半得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得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就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得法定事由。

2014年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得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得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就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瞧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与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得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得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得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得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得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得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得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得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就是您装得,出了问题您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您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问题:

1.01号房屋得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得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得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得行为得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得诉讼请求就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得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得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得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得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得公示行为.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得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得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得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得因素。

丙得行为仅为单纯得知情,甲、丙之间得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得权利为目得。

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得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双方受变更后得合同得约束。

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得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得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得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但就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得违约责任。

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得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得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得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与A公司承担。张某就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得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得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B公司承担。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得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2013年

案情: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与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

转租得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得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得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

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得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得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得约定要解除与张某得租赁合同。

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得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得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当晚,同学黄某来A市探访李某.黄某去卫生间洗澡,按新装得热水器上得提示刚打开热水器,该热水器得接口处迸裂,热水喷溅不止,黄某受到惊吓,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另外,木箱内装得贵重衣物,也被热水器喷出得水流浸泡毁损。 问题:

1.由于张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与张某得租赁合同,李某想继续租用该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辩王某得合同解除权? 2.李某得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李某就是否可以更换热水器?李某更换热水器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4.李某购买空调得费用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5.对于黄某得损失,李某、张某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6.对于黄某得损失,郝某、B公司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对于张某木箱内衣物浸泡受损,李某、B公司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得租金与违约金,以抗辩王某得合同解除权。

2.由张某(出租人)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有提供热水(热水器)得义务,张某违反该义务,致李某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可以(就是)。张某承担.因为张某(出租人)作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得维修义务;张某有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得义务。 4。由李某承担.因为李某(承租人)经张某(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但未就费用负担作特别约定,故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费用。

5.否(李某或张某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李某不需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得损失,李某亦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黄某之间并无合同,张某不需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黄某得损失,张某并无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郝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郝某就是B公司得工作人员,执行B公司得工作任务,故不需承担侵权责任.因热水器就是缺陷产品,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被侵权人(黄某)既可向产品得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得销售者请求赔偿.故B公司需承担侵权责任.

7.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某对衣物受损并无过错。缺陷产品得侵权责任,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故B公司应对张某衣物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2012年

案情:信用卡在现代社会得运用越来越广泛。设甲为信用卡得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得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得百货公司。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得15日前将其消费得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得持卡消费,并于每月得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得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得款项。

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应乙得要求,甲为抵押得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得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2012年4月,甲与张某签订借款意向书,约定甲以铺面房再作抵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向乙还款。后因甲未办理抵押登记,张某拒绝提供借款。

2012年7月,因甲与邻居戊有矛盾,戊放火烧毁了甲得铺面房.在保险公司理赔期间,己得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保险赔偿请求权。 问题:

1.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2。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甲消费得款项但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得款项,其法律含义就是什么?乙可否以甲不支付其消费得款项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为什么?

3.如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得款项,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如乙不向丙支付甲消费得款项,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4.如丙拒绝接受甲持卡消费,应由谁主张权利?可以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5。张某拒绝向甲提供借款就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6.甲得抵押铺面房被烧毁之后,届期无力还款,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7。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己得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对乙得抵押权有什么影响?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就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得规定处理。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得持卡人得消费,即丙受乙得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得义务,这就是一种类似于委托得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得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得权利。

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2.甲在丙处得消费得付款义务,由乙承担.这就是就将来可确定得债务,甲与乙订立债务承担协议。而且就是经债权人同意得免责得债务承担,即免责得由乙承担,丙不得向甲主张权利。

乙不可以甲不付款为理由拒绝向丙付款。因为甲与乙、乙与丙之间得债得关系就是独立得,而且债务承担具有无因性。

3.如果甲不向乙支付其消费得款项,乙可依甲乙之间得还款关系要求甲支付其所消费得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如果乙不向丙支付甲所消费得款项,丙可依乙丙之间得还款关系要求乙支付甲所消费得款项及利息(违约责任)。

4.应当由乙主张权利。乙可以依据其与丙之间得委托关系对丙主张不履行合同得违约责任。因为在乙与丙之间得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得持卡人得消费,即丙受乙得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得义务。在这一合同关系中,甲不就是其当事人。

5。张某不构成违约。因为自然人之间得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张某未向甲提供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6.乙可以就甲对丁得保险赔偿金与甲对戊得损害赔偿金主张优先受偿权.(或乙可以行使甲对丁得保险赔偿请求权、甲对戊得损害赔偿请求权)乙可以对戊行使基于抵押权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7。没有影响。因为在甲得铺面房设定抵押后,甲将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己,基于抵押权得物权效力(或追及效力,或优先效力),不影响抵押权得效力。己得债权人庚向法院申请冻结该保险赔偿请求权,基于抵押权得优先性,不影响抵押权得效力。

2011年

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得现有得以及将有得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得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法院拟拍卖甲公司得房产。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

1000万元竞买成功.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得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对合同得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得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丙公司以1500万元得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得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

1。乙公司以其现有得及将有得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得贷款设立得抵押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某银行就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得房产得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得现有得及将有得生产设备等动产得抵押权?为什么?

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得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 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5.丁公司就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得义务?为什么?

6.丁公司就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得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

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

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就是合同得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成立。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乙公司可以现有得以及将有得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设定抵押,无须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2、 不就是。因为甲公司房产抵押与乙公司现有得及将有得生产设备等动产得抵押没有明确约定抵押份额,属于连带抵押.抵押权人(即银行)可以选择就任一财产实现抵押权.

3、 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在法院依据竞买结果制作裁决书后,甲公司将房产过户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就是房产所有人。当事人对房产权属作得特别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就是该备忘录没有违背法律得强制性规定,具有债权效力,丙公司对甲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即依约履行将房产过户给甲公司得义务。

4、 有效。因为丙公司就是房产所有权人,有权对房产进行处分,且就同一房产签订多份买卖合同,合同效力既不会仅因为房产没有过户而受影响,也不会仅因为就是一物多卖而受影响。

5、 有权。因为丁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虽然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得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丁公司应先交首付,甲公司后办理房产过户.但就是,房产产权人丙公司在签约次日就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该行为已经明确表明,甲公司有无法履行交房义务得可能.作为先交首付款义务得丁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6、无权。因为甲公司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甲公司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得义务在后。丁公司享有不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得先给付义务,但就是不能以不安抗辩权要求甲公司履行在后得义务。

7、 能。因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半年内没有履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得义务,丁公司行使约定解除权得条件已经成就。

8、 不能。因为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丙公司与甲公司对合同得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法律约束力。

9、 可以。因为根据《合同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约定得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得百分之三十,数额过分高于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010年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得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她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得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与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与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与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得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得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得转卖大蒜得合同得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得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得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得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得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得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就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得标志.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就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得物订立得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得效力相互之间就是不排斥得。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得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得物意外毁损灭失得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得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就是大蒜购销合同得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得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得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得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民法主观题及答案

2007-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历年主观题真题及答案2017年案情:2016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6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得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得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得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l14f6afl56et871df8g8njyy26yqz018n3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