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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知识要点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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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考点6:纳税地点 情形 纳税地点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提供应税劳务 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动产 与土地和不动产有关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记住建筑业劳务是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四、企业所得税

考点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 税 人 税率 备 注 居 民 25%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场所有实际联系 非居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民 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考点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考点5: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3)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5)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考点6: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③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考点7: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纳税义务 纳税人 税率 纳税义务 纳税地点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注册登记地 居民 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纳税。 地 25% 取得的所得与该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该机构、场所有实机构、场所所在地 机构来自境外的所得 非在中国境内际联系 居设立机构、取得的所得与该20%(预提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民 场所 机构、场所没有得税,以支付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实际联系 人为扣缴义纳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务人) 所 五、个人所得税 考点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 考点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①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要注意“每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此处为“应纳税所得额”,非“每次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税率。 考点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4800=3500+附加减除费用1300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点可概括为: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专家;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减征30%。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4:纳税申报方式

1.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需自行申报的情形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

3.需代扣代缴的情形: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 考点5: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考点1:税务登记种类

设立登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考点2:设立登记1.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 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登记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2.时间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1.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

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3.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机前(先税务后工商),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金,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等。

考点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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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考点6:纳税地点情形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提供应税劳务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动产转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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