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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一建建设工程经济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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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 9. 项目特征不符导致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过程合同,如出现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 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

(1)导致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①设计变更;②施工条件改变;③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 (2)由于工程量清单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新增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或措施项目缺项的,应按条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或相关规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合同价款调整。 11. 工程量偏差导致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 (1)对任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3)若工程量变化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12. 计日工计价规定:

(1)需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款应当调整。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三种方式的一种: (1)采用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相关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条款约定外,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5%时,据实调整。 (2) 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条款约定外,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5%时,单价涨幅以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 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条款约定外,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5%时,据实调整。 (4) 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在收到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价格。

——基准价格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该价格原则上按照相关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编制的。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式。 14. 暂估价的相关规定:

(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可采用两种方式确定:

<1>第一种: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以下约定执行:①承包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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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收到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②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③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报送分包人,分包人收到后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分包人留存。 <2>第二种:由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分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分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2)不属于依法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分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批复,逾期未批复视为同意该书面申请。 <3>第三种:承包人直接实施咱估价项目:①因分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延迟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若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承担损失。②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内只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其它费的变动。 15.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及设备损坏,及造成的人员伤亡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承包人各自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造成的停工费损失用由发承包人合理承担,停工期间发包人支付工人工资。

(5)工期延误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出其违约责任。 16. 提前竣工导致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

(1)工程发包时,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将其量化。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的增加;②材料费的增加、③机械费的增加。

17. 暂列金额价款调整: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作出支付后,如有剩余则归发包人所有。 18.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1)工程变更包括:①工程量变更;②工程项目变更;③进度计划变更;④施工条件变更。 (2)变更的范围: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它特性;④改变工程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变更权:

<1>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提出变更。

<2>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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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 <4>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通过变更后的图纸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4)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原则:①有相同项目按相同项目单价认定;②无相同,有相似,参考类似项目单价认定;③工程量变化幅度超15%的,或无相同无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变更估价程序:①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②监理人收到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③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5)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的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定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1)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2)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定的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调整。 19.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

(1)施工索赔成立应满足:①正当索赔理由;②有效索赔证据;③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 (2)索赔证据应满足:①真实性、②全面性、③关联新、④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3)承包人索赔程序和处理程序:

<1>索赔程序: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处理程序:①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若发包人逾期未作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②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4)承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 <1>延长工期;

<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 <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5)发包人索赔程序和处理程序:与承包人索赔基本相同。 (6)发包人索赔的赔偿方式: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

<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7)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条款约定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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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8)索赔费用的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①人工费;②设备费;③材料费;④管理费;⑤利润;⑥迟延付款的利息。 <2>措施项目费用; <3>其他项目费;

<4>规费税金:除工程内容变更或增加,承包人可列入相应增加的规费税金。其他情况一般不能索赔。索赔规费税金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百分率保持一致。

<5>承包人可以索赔工期、费用、利润的情况:①发包人的过错,可索赔工期、费用、利润。②发包人无过错有要求,可索赔赔工期、费用;③施工环境及不可抗力索赔工期、费用。 (9)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①实际费用法;②总费用法;③修正总费用法。 20. 现场签证

(1)现场签证的范围:

<1>适用于施工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工程的确认;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后需现场确认的工程量;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工、设备窝工及有关损失;

<4>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5>确认修改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量或费用增减; <6>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施工措施费增减等。

(2)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现场签证费用的计价方式包括两种: <1>第一种: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时,按计日工作单价计算;

<2>第二种:完成其它非承包人责任引起的事件,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方法计算。 21. 预付款及期中支付: (1)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 <2>预付款应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3>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2)预付款担保:

<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担保。 <2>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工程预付款的抵扣: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 <2>在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4)安全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 <2>基准日后,合同所适用法律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3>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非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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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4>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5)工程进度款支付:

<1>付款周期:应按照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2>进度款申请单的编制:其包括的编制内容有:

①截止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②根据“变更”条款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③根据“预付款”条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④根据“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⑤根据“索赔”条款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⑥ 对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⑦ 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其它金额。 <3>进度款审核与支付:监理人7天内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在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应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22. 竣工结算与支付:

(1)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2)竣工结算的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它依据。

(3)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

<1>工程项目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以及实施工程项目采用的措施项目工程量;为完成所有工程量并按规定计算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机具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 <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所需计算的各项费用; <3>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4)竣工结算的计算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通常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计价发式,竣工结算的编制是采取合同价加变更签证的方式进行。 <1>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价=∑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价

<3>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

(5)竣工结算的审核:监理人收到申请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6)竣工结算款支付:

<1>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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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可编辑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调减的予以调整。9.项目特征不符导致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过程合同,如出现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规范中工程变更相关条款规定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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