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文件浙中大发〔2015〕150号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
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中医药大学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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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
和学生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落实好研究生参加助研、助教和助管以及学生辅导员工作(以下简称“三助一辅”),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发展的重要力量。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并对学校的科研、教学以及管理具有重要的支撑或补充作用。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计财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和设岗部门要高度重视“三助一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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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协调发挥“三助一辅”工作在能力培养、人力资源补充和助学助困渠道等方面的多重作用,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保证“三助一辅”岗位提供能力与培养需求相适应,并建立完善的指导与培训体系。
第五条 学校以实际工作需求为依据,坚持“按编(需)设岗,以岗定责,岗位管理,按劳付酬”的用人原则,实行“岗位定额津贴”制度,岗位定额津贴依据“三助一辅”岗位类型不同采取不同发放办法。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硕士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七条 由导师或导师组设置的助研、助教、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依据研究生参与导师课题任务的需求进行设置,坚持把“三助”作为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途径。对于适合以助研方式进行科研训练的学科,研究生均应参加助研工作。对于需要将助教作为必要培养环节的学科,应提升助教对研究生能力培养和知识掌握的有效作用。对于适合担任辅助性管理工作的研究生,应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管理能力锻炼。
第八条 学校设置的“三助”岗位,优先考虑有空缺岗位单位的设置需求。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三助”研究生的指导职责,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三助”研究生进行指导。明确岗位目标、工作量、职责等,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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