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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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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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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 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级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用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 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和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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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 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属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件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锅炉用钢板

适用范围 钢 号 Q235-AQ235-B Q235-C碳 素 钢 Q235-D 15,20 20R② 20g 22g 合金钢 16MnR② GB710,GB711 GB13237 GB6654 YB(T)40 GB713 YB(T)41 ≤1.0 ≤5.9 ≤5.9③ ≤5.9 ≤5.9 ,GB700 ,GB3274 ≤1.0 —— —— ≤450 ≤450 ≤400 ≤400 标准编号 工作压力(MPa) 壁温(℃) 见注① 钢的种类 12Mng,16Mng GB713 YB(T)41 GB6654 YB(T)40 注:①用于额定蒸汽压力超过 0.1 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

表3-2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 适 用 范 围 用 途 工作压 壁温 共21页 第3页

钢 号 标准编号 (MPa) 碳 素 钢 10,20 10,20 受热面管子 GB8163 GB3087 YB(T)33 GB5310 YB(T)32 集箱、蒸汽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蒸汽管道 受热面管子 集箱、蒸汽管道 受热面管子 GB5310 受热面管子 12Cr1MoVG 12Cr2MoWVTiB 12Cr3MoVSiTiB GB5310 集箱、蒸汽管道 受热面管子 不限 集箱、蒸汽管道 ≤1.0 ≤5.9 不限 (℃) ≤480 ≤430 ≤480 ≤430① ≤560 ≤550 ≤580 ≤565 ≤600② 20G 12CrMoG 合 金 钢 15CrMoG 注:①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内,可提高至450℃

②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 3.锻件

表3-3锅炉用锻件

适 用 范 围 工作压力(MPa) ≤2.5① 壁温(℃) ≤350 钢的种类 碳 素 钢 钢 号 Q235-A,Q235-B 标准编号 GB700 Q235-C,Q235-D 20,25 12CrMo 合 金 钢 15CrMo 12Cr1MoV 30CrMo 35 CrMo 25 Cr2MoVA ZBJ98016 GB699 ≤5.9① ≤450 ≤540 ≤550 ≤565 不 限 ≤450 ≤510 注:①不与火焰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 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铸钢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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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锅炉用铸钢件

适 用 范 围 公称压力(Mpa) ≤6.3 不 限 不 限 壁温(℃) ≤450 ≤450 ≤510 ZBJ98015 ≤540 ≤570 钢的种类 钢 号 ZG200-400 ZG230-450 ZG20CrMo 标准编号 GB11352 ZBJ98015 碳素钢 合金钢 ZG20CrMoV ZG15Cr1Mo1V 5.铸铁件

表3-5 锅炉用铸铁件

适 用 范 围 铸铁种类 牌 号 标准编号 附件公称通径(mm) 灰铸铁 不低于HT150 KTH300-06 可锻铸铁 KTH300-08 KTH300-10 KTH300-12 QT400-18 球墨铸铁 QT450-10 GB1348 GB1348 JB/T2637 ≤150 ≤100 ≤150 ≤100 ≤1.6 ≤2.5 ≤1.6 ≤2.5 ﹤300 GB9440 ≤100 ≤ 1.6 ﹤300 GB9439 JB/T2639 ≤300 ≤200 公称压力 (MPa) ≤ 0.8 ≤1.6 介质温度 (℃) ﹤230 ﹤230 ﹤300 注:①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客

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

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适 用 范 围 公称压力(Mpa) 共21页 第5页

钢的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壁温(℃)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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