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沪产界[1996]021 号
发布日期:200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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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理顺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
界定产权归属,明确产权主体,维护集体所有者的合法
权益,推动集体企业的改革, 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 企业条例》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规,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本市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 式的企业,包括联合经济组织、 合作社、股份合作企业以及占有集体资产的其他单位和企业。
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时,或与外方
》以及有关政策法
合资、合作时,或发生产权转让变动时,以及清产核资时,应首先进行产权界定。
第三条(主管机关)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是本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基本原则)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产权界定中, 应首先查清谁是
投资主体。
2 ?尊重历史的原则。在产权界定中,应考虑当时历史背景,保持原有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严肃性和
连续性,保持已有的改革成果。
3. 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紧、宜放不宜收的原则。在产权界定中,要有利于集体企业
的改革和发展,着眼于未来,立足于发展。
第二章 归属集体资产的产权
第五条(集体资产概念)
集体资产是指集体企业中除按有关法规界定为国有资产、 其他法人资产以外的, 由集体 企业共同占有的资产,包括经济联合组织、集体企业劳动群众和职工个人拥有的资产。
第六条(界定政策) 以下产权界定为集体资产:
1 .集体企业职工或联合经济组织以货币、实物以及无形资产等向集体企业投资形成的 资本金及所有者权
益,界定为集体资产。
2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资助、扶持等方式向集体企业投入货币、实物或无形 资产,凡投入时没
有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界定为集体资产。
3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机 关、国有企事业单
位只提供担保,而没有履行连带责任的,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4.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或市财税部门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 包括 税前还贷、 以
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 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 其产权界 定为集体资产
5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国外投资机构或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对集体企业无偿资
助和捐赠等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6 .集体企业在安置回城知青、征地农民工及残疾人就业,接受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拨 给的实物、安置费等
形成的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
7.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转让土地使用权和企业房产取得的收益,除按法
律、法规、政策规定应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外,界定为集体资产。
第三章 归属联合经济组织的产权 第七条(联合经济组织概念)
联合经济组织是由所属范围内的集体企业自愿加入, 共同组建的经济组织机构, 对集体 企业负有指导、维护、协调、服务等管理职能;部分联合经济组织对下属企业进行投资,还 行使产权主体职能。
第八条(界定政策)
以下产权界定为联合经济组织的资产:
1 .联合经济组织历年来向集体企业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以及企业上缴利润而 形成的资产。 2 .联合经济组织用实物、货币以及无形资产等直接投资兴办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 其产权归联合经济
组织所有。
3 .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资产及 其权益。 4 .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联合经 济组织提供担保并
已履行连带责任的,其产权应归属联合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归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产权 第九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概念)
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 系指集体企业范围内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财产, 括在职职工共同共有和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
第十条(界定政策)
归属集体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
1 .集体企业劳动群众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及其积累所形成的全部资产。
2 .集体企业开办初期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现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 业劳动群众集体所
有。
3 .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 4. 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将部门存量资产界定为离退休职工共同共有,由退管会代表离 退休职工拥有的产
权。
第五章 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产权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所有概念)
职工个人所有的产权, 系指职工个人以货币、 实物或技术向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及所有 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界定政策) 以下产权界定为职工个人所有:
1 .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职工个人以货币、实物或技术进行投资并作为法人资本金所 形成的资产及其权
益,界定为职工个人所有。
2 .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职工个人用货币参股所形成的资产及权益,界 定为职工个人所
有。
3 .集体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将部分存量资产以股份方式分配给职工个人, 实行按份共有,记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19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