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0]36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5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0〕36号)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竣工验收前出售,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或房价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三条 凡本市城区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湘潭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房产局委托湘潭市房地产产权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九华、昭山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及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房产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商品房预售款

2 / 2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0]36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09.15【实施日期】2010.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d7tj98emv58u602x74s2b61z97lf1017gq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