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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在监狱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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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在监狱改造中的作用

姚志恒

摘 要:心理矫治在监狱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监

狱干警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诊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以消除不良心理及障碍、维护或恢复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一项改造手段。

关键词:监狱、罪犯、罪犯心理、心理矫正、罪犯心理矫正

罪犯。罪犯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一是实施过犯罪的自然人;二是法院依法予以一定刑罚处罚的的人;三是正在受到刑罚处罚的人。 一、罪犯心理矫治概述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就其数量而言,他们在人类社会中只占极少数,但这并不影响其存在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每个罪犯身上,都存在着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属性。 (一)罪犯心理的成分

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其心理的反社会性依然存在,而由于受到环境的极大限制,他们的这种性质不能够从行为上表现出来,也不允许他们表现出来。于是,在心理极端不平衡的作用下,罪犯

开始以自己的方式进行“反抗”,如不服从干警管教、破坏生产工具、装病逃避劳动改造,甚至是自残或轻生。还有的也许会在监狱内散布“反社会言论”,以此来表示心中的不满,来抗拒改造。

罪犯的服刑心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服刑心理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有心理现象的总和。它包括罪犯的常态心理、残存的罪犯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狭义的服刑心理仅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承受刑罚环境的刺激所产生的心理,主要指罪犯承受刑罚心理和刑罚执行之下所产生的改造心理。本文主要指狭义的服刑心理。 罪犯心理就是指刑罚承受者的特殊心理现象,它基本是由犯罪心理、常态心理、刑罚心理等多种心理有机结合而成。

1.常态心理。罪犯的部分心理仍然是正常人的心理,所以被看成常态心理,它是指罪犯与一般守法公民相同或者相似的心理。如正常的生理心理需要、人所共有的情感、自尊、兴趣等,这与罪犯的犯罪心理是对立的,也是罪犯接受监管改造,改恶向善的心理基础,干警应以此为动力,对其进行思想改造。

2.犯罪心理。简单地说,犯罪心理就是一种极端的、反常的,能使人进行犯罪行为的变态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诸如恶性膨胀的欲望、异常的性欲、错误的精神需求及其恶习。而这些并不会因为罪犯入狱服刑而自然消失,而是在服刑的过程中延续下来,成为罪犯心理的的重要组成部分。

3.刑罚心理。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心理。诸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而上述心理的形成是由于其反社会性的轻重与否所决定的,他们的犯罪行为越严重,所要承受的刑罚也就越重,直至剥夺其生命。当然,罪犯对刑罚心理的承受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们的心理也在不同的服刑阶段,发生着不同的改变。 (二)罪犯心理的特征

1.服刑初期的心理特征。由于罪犯在服刑初期与在社会上比较而言反差较大,要接受强制性改造,且管理极为严格,加之社会地位与生活环境突然改变,使得其在心理和生活上都难以适应。这种不适应以情绪不稳定为主要特征呈现出来,具体表现有可能为:悲观失望、焦虑不安、苦闷、蒙混过关、欺骗干警等心理动向及行为。罪犯入监初期的心理不适应期一般要经过半年至一年的时间。而其长短与三种因素有关:(1)罪犯入监前被关押的时间,这段时间越长,入监后的心理不适应期越短;(2)刑期长短,刑期长者,心理压力就会大,而且容易过于压抑,心理不适应期也就会长,反之亦然;(3)罪犯自身的特点,性格外向开朗的罪犯心理不适应期短,性格内向抑郁的罪犯心理不适应期则长。 2.服刑中期的心理特征。罪犯经过半年到一年半左右的改造后,对监狱生活应该基本适应,也就是进入了适应期,而从这个阶段开始,罪犯开始有了一个明确的改造目标,其认罪悔改的心理会大为增强这种心理是促进罪犯进一步改造的“催化剂”,罪犯开

始认识到自己犯罪的原因,罪责感大增,并产生自悔心理,这也是他们进行积极改造的心理基础。在这期间,他们对生活有了新的希望,对自己的改造前途有了一定的信心,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期间,罪犯可能会产生一种矛盾心理,也就是出现反复的心理现象,这是一种不利于改造的的消极心理,在改造中要尽量避免这种心理的产生,但由于一些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在改造中,面对罪犯所产生的这种心理,还是要对罪犯进行最大力度的说、感化、教育,不要让这种思想在罪犯的脑中蔓延,更不能扩散,否则会对改造造成极大的困难。

3.服刑后期的心理特征。罪犯在服刑后期即快要出狱时,原来相对平静的心理可能被打破,他们开始为自己出狱后的前途担忧,对前途又向往又担心,受到社会的歧视;自尊心理虽有建立但仍以自卑为主体,即因为自己在监狱服过刑而萌生自卑,当然这些是在服刑后期罪犯的一种普遍的忐忑不安的心理。

4.监狱的改造因素与罪犯心理的关系。监狱改造因素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由于罪犯在狱中所承受的刑罚程度不同以及他自身个体因素的不同,对其改造的认识也不同。 (三)罪犯对刑罚的态度

罪犯对刑罚的态度,又称为罪犯的刑罚感受度,是指刑罚作用于罪犯后所产生的罪犯对刑罚的评价态度,包括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和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度。将对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列为横向维,并分为弱、中和强三个等级;同时将对刑罚效用的评价态

度列为纵向维,并分为低、中和高三个等级。两条数轴相交,产生了刑罚感受度的四个区域,构成了下图。罪犯的刑罚感受度处于其中的某一个点。典型的区域特征表现如下:

(1)有效区域。罪犯强烈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也承认刑罚的正确性并理解刑罚的意义所在,认罪悔罪,服判服法,积极改造。

(2)初效区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较低,但对刑罚的正确性及其意义持肯定评价,大多数短刑犯具有这种心理。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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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 正效域 | 弱 —————— 中 —————— 强 | | 负效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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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 低 刑罚效用感受度

(3)无效区域。对刑罚的痛苦感受都比较低,对刑罚改造持不合作态度,大多为刑期不长的累、惯犯。

(4)负效区域。罪犯强烈地感受到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同时对刑罚持激烈的否定态度,不认罪服判,不悔罪服法,与改造相对立。

心理矫治在监狱中的作用

心理矫治在监狱改造中的作用姚志恒摘要:心理矫治在监狱工作中的作用主要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改造中,监狱干警通过运用心理学理论和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评估诊断、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以消除不良心理及障碍、维护或恢复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一项改造手段。关键词:监狱、罪犯、罪犯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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