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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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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9民法复习资料

行纪的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而代理则由本人直接承受法律后果。 ③代理与居间:■

⑴居间人没有获得代理权,其义务仅仅是提供商业的选择权,而代理则要获得代理权; ⑵居间人不要对相对人独立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而代理人则需要作出这样的意思表示;

⑶居间人不对相对人独立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④代理与使者:■

⑴使者只是转达委托人的意思,故无需相应的行为能力,而代理人需要独立发出或接受意思表示,故需要相应的行为能力;

⑵使者本身不要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交易行为,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关系;

⑶使者可能因违约而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对第三人绝不承担责任,而代理人可能 因为越权代理或代理,而对第三人也要承担责任。 4.代理的分类:

①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⑴委托代理:▲

A概念: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B区分职务代理: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a职务代理中代理人是本人的工作人员,其担任一定的职务即获得一定的授权,其代理权一般依赖于其在法人或组织中的职务; b职务代理往往无需特别授权;

c即使部作出限制,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⑵法定代理: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⑶指定代理: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的制定而进行的代理。▲ ②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⑴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围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⑵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⑶区别与联系:■ A联系:

a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代理关系;

b直接代理情况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间接代理中,若第三人选择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则与直接代理情形一致。 B区别:

a从事法律行为名义不同:直接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间接代理以自己名义; b代理效果能否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方面不同:直接代理可以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间接代理则不然;

c法律依据不同:直接代理由民法通则规定,而间接代理只有合同法有所规定。 ③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⑴显名代理: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

⑵隐名代理:代理人虽然未以本人名义为法律行为,而实际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对人明知或可得知。▲ ④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⑴单独代理: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⑵共同代理:代理权由熟人共同行使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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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代理和复代理:

⑴本代理:本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⑵复代理: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⑶复代理特点:■

A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B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C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a复任权:指选择他人作为复代理人的权利。 b复代理产生条件:■

I委托代理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

II如果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去的本人同意; III只有出现紧急情况时,才可事先不经本人同意。 c复代理行为效果:■

I复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II因转委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转委托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由代理人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责。

5.代理权滥用的禁止: ①自己代理:▲

⑴概念: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法律行为 ⑵效力:——自己斟酌。■● ②双方代理:▲

⑴概念: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 ⑵效力:■●

A双方明知代理人在代理双方时,未表示反对,应认可其效力; B双方不知情况下,若构成表现代理则有效,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6.表见代理

①概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②构成要件:■

⑴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授权; ⑵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⑶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⑷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7.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 ①本人的追认和否认: ⑴追认权:

A概念: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在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B特征:■

a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相对人作出;

b追认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c一旦作出追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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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⑵否认权:

A概念:拒绝承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的权利。▲ B方式:■

a相对人催告前,便可以直接向相对人表示否认该无权代理行为;

b相对人催告后,既可以向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承认无权代理的效果,也可以针对相对人的催告拒绝作出答复(视为否认)

②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⑴催告权:

A概念:相对人催促本人在1个月明确答复是否追认无权处分行为。▲ B要件:■

a无权代理对相对人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故才有必要由相对人提出催告; b要求本人于1个月作出答复,一个月乃除斥期间; c催告的意思必须明确地向本人作出。

C与追认权关系:一般追认权的行使必须以催告权的行使为前提。 ⑵撤销权:

A概念: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B要件:■

a必须在本人没有作出追人之前撤销; b撤销权只能由善意的相对人行使。

8.委托代理权终止原因:■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9.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①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②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③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构取消指定; ④其他原因:收养关系解除,监护关系消灭等。

七.诉讼时效:

1.概念:权利人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2.围:■

①适用围:债权请求权

②不适用围: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以及基于人格、身份、物权、投资储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 3.诉讼时效中断:

①概念: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②事由:⑴提起诉讼;⑵权利人主权利;⑶义务人认诺■ 4.诉讼时效中止:

①概念: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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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②事由:■ ⑴不可抗力;

⑵权利人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丹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⑶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③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 ⑴发生时间不同:中止发生在时效届满前6个月,中断可以发生在时效进行的任何阶段; ⑵发生事由不同:中止的法律事由通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事由,中断的法定事由大多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

⑶法律效果不同:中止的效果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中止事由发生前后经过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

5.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调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6.诉讼时效届满后果:■● ①立法:

⑴实体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将直接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⑵诉权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本身仍然存在,仅仅诉权归于消灭,实体权利转化为自然权利;▲

⑶抗辩权发生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实体权利和诉权均未消灭;▲

⑷胜诉权消灭主义:诉讼时效完成后,只发生胜诉权消灭的结果,并不导致实体权利本身的消灭,只是使权利人获得法院保护的权利丧失。▲ ②理论:■●

⑴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即时效届满的主要后果是使得义务人产生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⑵援引时效抗辩所产生的后果:

A对义务人:义务人因援引时效抗辩权,不仅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而且将导致其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产生某种时效利益;

B对权利人: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不消灭,转化为自然权利;

C对法院:时效应当事人提出,而非法院主动审查,一旦提出,就应审查,但一审不提出,之后也不可提出——我国之前立法,现有变动似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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