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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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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惠府办[2014]1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1.21 【实施日期】2014.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惠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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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子信息、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等现代服务业企业,批发、零售等商贸流通业企业及其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总部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总部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请、分类审核、社会公示、政府认定、动态监督等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机构。

总部企业根据企业的职能、规模、辐射面等,划分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五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标准。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总部。 综合型总部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一)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总部或其投 2 / 3

资设立的地区总部。

(二)经商务部或广东省外经贸厅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500名以内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排名榜上榜企业。

(四)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在惠州设立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惠府〔2011〕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境内(外)上市公司。

(六)未符合上述1至5项条件的企业,按下列产业标准之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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