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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集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汇编(2008年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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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及设备和系统缺陷管理等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和监控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监控专责人的技术管理作用,保证设备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技术特点,明确各相关专业的技术监控的标准和要求,积极依托系统内外的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监控。

第三十六条 煤化工企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建立安健环管理体系,并有效运作,确保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执行。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七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编制并实施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八条 发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督等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九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

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第四十三条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主管领导和车间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五条 新入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行、调度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

煤化工企业的运行、调度人员应进行仿真机培训,跟班实习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跟班实习。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七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进行反事故演习;

(二)离开运行岗位1个月及以上的主要岗位值班人员或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一般岗位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两个轮值,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发电企业200MW及以上机组主要岗位运行人员、22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煤化工企业在新装置开车前、重大工艺调整、新设备、新原料使用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操作、新危险化学品和MSDS数据、应急预案等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八条 新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和岗位安全职责的学习,由上级管理部门安排或组织考试。

从事安全生产高危行业的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国家或相关地方政府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集团公司对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直属发电企业,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所管理发电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集团公司对直属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对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全监督和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二)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三)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煤化工、煤矿等高危企业对车间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第五十条 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应根据情况对一线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时,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其他多种产业企业每年应对生产现场工作及操作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有关责任人员名单。

第五十二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可运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多媒体、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及时印发系统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发电及其他多种产业企业应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要加强对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法制化的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集团公司系统职业培训应设安全技术专业课程。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七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

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安全日活动

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车间领导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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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其他多种产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及设备和系统缺陷管理等制度,确保现场作业安全,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治理。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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