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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地区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组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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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进一步健全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全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员会、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9月21日印发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1999年,民政部颁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统一规范民政部门举办的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福利机构。但随着2005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19号令所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审批制度已事实上失效,以行政审批制度为基础的残疾人福利机构管理失去了重要依据,原有的一些管理内容也不适应形势的发展要求。为进一步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今年,民政部会同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出台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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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种类、数量较多,初步统计有300多个,分别由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但缺乏总的行业管理办法,4部委《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后,迫切需要一个适合我省特点,较为具体和细化的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我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立提供了依据,管理明确了行业部门和要求,登记明确了条件,服务明确了标准,监督明确了项目和内容,是我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的基本规范性文件。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七章42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置、服务提供、内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范围,厘清部门管理职责。即“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登记的部门,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及享受的扶持政策。

第三章“服务提供”,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在评估服务、服务协议、收费标准、服务规范、劳动训练、医疗服务、康复辅具配置、心理疏导、文娱服务、特殊要求、服务终止等11个方面的服务要求。

第四章“内部管理”,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无障碍环境、档案管理、慈善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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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在信息共享、行业监督、专业评估、内部监督、社会监督、统计分析、上下监督等7个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残疾人服务机构及其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不同领域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办法》的施行日期。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析 (一)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定义

《实施办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这意味着,相关部门和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能和业务范围内,对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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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等不同服务内容的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管。民政部门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具体业务由负责残疾人业务工作的社会福利部门承办。一些提供多种服务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共同进行管理。

(三)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登记机关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四)设置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条件是行业管理部门认定的依据,残疾人服务机构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此条件出具认定意见。

设置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9个方面条件:

1. 申办人是单位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人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符合当地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设置数量、规模、建设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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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及残疾人服务需求相适应;

3. 有规范的名称、相对固定的服务场所及室外活动场地;

4. 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5. 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6. 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

7.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8. 服务、管理及设施设备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申请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1.申请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书面报告;

2.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残疾人服务机构条件的认定意见;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食品药品、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残疾人服务机构应提供的服务

《河南地区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组织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18〕31号),进一步健全我省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全省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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