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
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云计收费[2002]74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2.07.15 【实施日期】2002.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
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云计收费[2002]749号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教育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的收费标准,是1999年重新规范制定的。近几年来,我省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有所上升,现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解决我省高中教育发展缓慢的现状,加快普通高中教育发展,缓解制约我省教育发展的瓶颈矛盾,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行为的发生,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做好我省2002年有关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做出如下 1 / 2
规定,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此次提高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收费标准,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以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的原则,仍按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继续贯彻执行教育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只能向学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费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原则,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生住宿费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普通高级中学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各校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普通高级中学择校生(即自费生)学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择校生按规定交纳择校生学费后,学校不得再按其他学生的收费标准重复收取学费,以及“赞助费”、“建校费”等其他费用。学校除了教科书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可以统一收费代购外,其余有关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准代购。所有与学生有关的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一律不准代办。
三、继续贯彻执行资助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规定,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在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同时,各校应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配套改革政策,认真负责地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入学和学习期间的经济困难问题,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2 / 2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适当提高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