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案件的影响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之际
胡亚林律师(201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几易其稿,终于在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与《物权法》、《合同法》同属民事领域,是保护民事主体的一部极为重要的私法。该法采用的是总则与民事侵权行为类型化的体制,规范了七种类型的责任,包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物件损害责任。本文重要探讨这部法律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
医疗损害责任规定在第七章,一共十一条,同时要说明的是,总则部分包括第一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损害责任。这部分法律正式实施后与现行医疗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相比有如下变化:
一、医疗侵权责任的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存在两种,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诊疗行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即只有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才会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适用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无论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患者都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见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损害的,患者可以生产
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追偿。)这样规定更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同时也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责任心,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责任。
二、举证责任方面不再完全是举证责任倒置(以前是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该法规定了在如下情形应当是患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应当由患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见第62条);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过度医疗应当由患者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见第63条);
三、医务人员告知内容增加了替代医疗方案,在现行法律中只规定要告知医疗风险,但并未告知患者治疗的方案可能存在几种。实际上治疗方案的选择对患者很重要,有利于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见第55条)。
四、赔偿方面可能会对患者产生重大影响(见总则)。 首先是死亡赔偿金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全国上下统一规定了死亡赔偿金适用于医疗案件。
其次,如果是医疗行为造成群体死亡的,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当是同命同价,按照同一赔偿标准赔偿,类似于矿
难事故。但是否个体死亡情况下同命同价,比如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户口“同价”,该部法律还比较含糊,期待以后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最后,笔者解读该部法律,如果死亡和伤残的情形下,该法没有明确规定有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给予了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就不再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一方面期待以后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追逐法条背后的法理。
五、该法在保护患者权益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同时维护法益平衡,该法也强调充分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如果干扰医疗秩序的也要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这是一部体现了中国公民权益的保障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法律,对医疗案件的处理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适用之前,律师要具有前瞻性,对法律、法理进行深入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医疗案件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