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C.Circ.585号通函《关于蒸气排放控制系统标准》1船上设备要求1.1油船蒸汽处理单元1.1.1配有蒸汽处理单元的油船除满足本节要求外,还应满足第3节对岸站蒸汽收集和处理的设计要求,以使主管机关满意1.2一般要求1.2.1每艘化学品船、成品油或原油油船应装设蒸汽收集管路,该管路和油船永久相连的蒸汽排放接头尽可能位于货物装载集成管路附近。在固定管系位置,主管机关允许化学品船每一货舱室可以有一个永久的蒸汽排放接头以连接到尽可能短的蒸汽软管上;
1.2.2如果一艘油船同时收集不同货物蒸汽,且货物之间会发生反应并危及安全,应该设计成完全独立的蒸汽收集系统以分离不相容的蒸汽。
1.2.3应该采取措施消除在系统中可能收集的液体冷凝物,诸如能够从管系中最低点收集和排泄液体冷凝物。
1.2.4蒸汽连接管系应连接于船体,并具有电气连续性1.2.5如果惰性气体总管兼用于蒸气收集管路时,应有惰性气体供应管与蒸气收集管系隔离的装置,惰性气体主隔离阀应满足SOLAS74修正案第II-2章第62.10.8有关要求。1.2.6蒸汽收集系统不应干扰货舱透气系统的正常操作。
1.3蒸汽管路的连接1.3.1在每一个油船蒸汽排放连接端应设置一个可手动操作的隔离阀,该阀的操作位置应能容易发现。
1.3.2每一个蒸汽接管或软管的末端都应容易辨认以防止误连。1.3.3为了防止蒸汽总管与岸上液体装载管线的误连,每一个油船蒸汽排放接头法兰应该符合适用的工业标准(OCIMF油舱总管和相关设备建议第4版1991,A部分5.2.2.)。该规定适用于所有尺寸的船舶。
1.3.4每一蒸汽软管应该满足如下要求:.1适宜的用途.2电气连续性
.3每一法兰孔满足适用的工业标准(Ibid.A部分.5.2.4)1.4货物测量设备1.4.1连接到蒸汽收集系统的每一个油舱都应配备一套货物测量设备,并满足如下要求:.1提供一个封闭测量布置,该布置要求在货物驳运期间不能打开货物舱室.2货舱液位的显示应能实现全程范围显示.3各货舱的液位应在货控室集中显示
.4如测量装置为可携式,在整个装卸作业过程中应将其安装在舱内1.5货物溢流保护1.5.1每一液货舱应配备一个溢流控制系统
1.5.2第2.5.1.条所述的溢流控制系统要求如下:
.1独立于货物测量系统
.2当正常装载过程中舱室液位超过正常满载状态而继续装载时,溢流控制系统启动.3发出溢流声光报警
.4为岸泵或阀或岸泵、阀以及船阀提供一个顺序切断的指定信号。关闭泵阀的信号可以由操作者提供。仅仅当获得有关主管机关或港口行政部门特殊批准时,船舶自闭阀可允许被使用.5尽可能在货控室装设报警点,且在该位置的每次报警都能被值班船员立即接收到。.6报警系统失电或液位传感器电路故障时报警
.7在每次驳运前,能够对舱室进行检测以确保能够正常操作,或具有能够监测报警电路和传感器的电子自检功能
1.6蒸汽压力过高或真空保护1.6.1每一货舱室应有一个可控压力释放系统,其系统的气体排放速度设计为最大设计装载速度的1.25倍以防止舱内压力超过设计压力。
1.6.2每一货舱室应有一个可控真空释放系统,其设计能够在最大货物回收速度或最大蒸汽回收速度下,防止舱内蒸汽空间产生的真空度超过最大设计值。
1.6.3每一种压力释放设备或真空释放设备或压力/真空释放设备的原型装置应使用一种主管机关可以接受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以验证其释放能力。
1.6.4对于两个或更多货舱公用一个蒸汽收集系统的油船,应装设一套能够感应蒸汽收集主管路上压力的压力传感设备,并应满足:
.1高压报警的设定值不高于货舱透气系统中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
.2低压报警的设定值:对惰化舱应不低于大气压,对非惰化舱不低于货舱透气系统中真空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1.7操作手册1.7.1应该遵守IMO指南和适用的工业指南对有关货物驳运的准备、驳运货物和驳运压载物到货舱等方面的程序要求。[MSC/Circ.299ICS油轮安全指南(化学品)]1.7.2货物驳运速度应不超过最大允许驳运速度,下述取其小者。.1货舱透气系统上的压力释放阀的透气能力的0.8倍.2货舱透气系统上的真空释放阀的真空释放能力
.3设备蒸汽排放连接端给定的压力通过压力降计算所得的速度,比如连接到蒸汽收集系统的任何货舱内的压力不超过货舱透气系统压力释放阀的设定开启压力的80%。1.7.3货舱液位不能超过1.5.1条设定的溢流报警液位
1.7.4当油船被连接到蒸汽排放控制系统上时,不应为了测量和取样而把货舱盖打开,除非停止对该货舱室进行装载,该舱室应与正在进行装载作业的其他舱室隔离,同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减少货舱蒸汽空间的压力,防止静电火花的产生。
1.7.5如果油船配备惰气系统,那么在蒸汽装运期间2.2.5条要求的隔离阀应保持关闭。
1.7.6除非装载自动自检和电路监测装置,否则,在货物装载前,应按照2.5.1条的要求进行舱室溢流控制系统报警试验以确保能够正常操作1.8培训1.8.1每一个使用蒸汽排放控制系统的进行驳运作业的操作人都应接受一次对安装在油船上的一套独立系统课程培训。该培训应包括蒸汽控制系统的作用和原理以及对涉及危险的设备的认识。另外,培训应该包括对有关设备的试验和检查、预驳运程序、管路连接顺序、启动程序、
正常作业和应急程序等方面的操作程序的理解。培训还包括有关岸站设备和操作程序的了解。1.9驳运程序1.9.1油船驳运程序应包括油舱蒸汽收集系统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1指示所有控制和安全装置位置和用途的油船蒸汽收集管系的管路示意图.2受压力真空释放阀透气能力限制或其他因素限制的最大允许驳运速度.3船舶蒸汽收集系统在不同驳运速度下的最大压降.4压力真空释放阀设定释放压力.5预驳运程序
.6蒸汽收集作业故障程序2岸站设备要求2.1一般要求2.1.1一套蒸汽排放控制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应该消除潜在的溢流、超压及负压和燃烧等危险情况,每一个残存的而不能消除的危险源在保护系统的设计和操作要求上都应特别强调。2.1.2有关设计和操作的危险分析如下:
.1当接收来自油船上的货物蒸汽超过岸站上预期的传送速度时,蒸汽排放控制系统允许该系统能够安全而连续地操作。
.2蒸汽排放控制系统设有适宜的报警点和自动控制系统以防止不安全操作。
.3蒸汽排放控制系统设有可靠的安全系统,在发生事故时以尽量减少人员、财产和环境损失。.4操作程序尽量避免潜在的不适当的或不安全的人为操作
2.1.3蒸汽收集系统管路、配件及设备应适合预定的用途,材料一般应为钢制或等效材料2.1.4危险处所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应适合预定用途并得到国家主管机关的满意
2.1.5应考虑因火灾或蒸汽排放控制系统组件上其他设备附近产生的外在热源的影响。2.1.6在处理货物的地方可能会因为货物自身的属性而产生额外的火灾危险,这种危险包括2.1.2条所述的危险情况。特别,如果岸站处理含有硫磺的惰化货物蒸汽,应考虑在蒸汽收集管路中的可燃硫化铁沉淀物产生热量的危险,并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2.1.7如果岸站处理的货物蒸汽和其他货物发生危险反应,应该通过完全独立的处理方式保持这些不相容的蒸汽隔离。2.2蒸汽管线的连接2.2.1在每一岸站蒸汽接收连接端附近应设置一个货物蒸汽遥控切断阀,该阀应满足:
.1位于惰气、高浓度燃气或低浓度燃气被引入到蒸汽管路上的任一位置与岸站蒸汽接收连接端之间
.2能够手动操作或手动激活
.3有可见而容易作业的阀门操作位置.4防火
每一蒸汽收集管、蒸汽收集软管或蒸汽收集接头的末端应该容易辨认以防止错误连接。2.2.3每一岸站蒸汽接收连接法兰应该满足本标准2.3.3条所述规定。2.2.4每一蒸汽连接软管或接头应满足:.1适合预定的用途.2电气连续性
.3法兰孔符合适用的工业标准(OCIMF油舱总管和相关设备建议第4版1991,A部分5.2.2)2.2.5应该使用绝缘法兰或一段绝缘软管将岸站蒸汽接受连接端与油船蒸汽排放连接端之间电气绝缘
2.3岸站对船舶蒸汽过压或真空保护的有关要求2.3.1岸站蒸汽排放控制系统的处理能力应至少达到1.25倍设备最大设计载荷流量,另外能够处理可能引入该系统的惰气、高浓度燃气或低浓度燃气。2.3.2对于非惰性油舱,岸站蒸汽排放控制系统应该能够维持油船货舱压力在真空释放阀最低设定压力和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之间;对于惰性油船,应能维持在大气压力和压力释放阀的最低设定压力。在货物传送速度不大于最大传送速度范围内该系统应能够保持油船货舱压力在上述范围内。
2.3.3一个泊位的每一个岸站重要分支管路上应一个压力传感设备,该传感器应尽可能接近岸站蒸汽接收连接端,且应满足:
.1油船货舱压力超出2.3.2条给定的范围时动作.2向设备操作者发出声光报警
.3提供一个指定信号以有序切断岸泵和2.2.1条所述的遥控货物蒸汽切断阀。泵阀的切断可以由操作者来完成。
2.3.4应设置止回装置或压力释放装置等安全设施以确保不会因惰性系统、高浓度燃气或低浓度燃气系统的某一故障造成油船的超压。
2.3.5如果使用压缩机、抽风机或喷射器单元抽吸油船蒸汽,那么应在该单元和岸站蒸汽接收连接端之间的蒸汽收集管路上安装一个真空释放阀,该释放装置应该具有比压缩机、抽风机或喷射器单元更大的真空释放能力。2.4火灾、爆炸和爆裂保护2.4.1根据2.1.2条所述的危险分析,为了满足2.1.2.1条要求,在蒸汽排放控制系统的某些部分中的气体保持在可燃范围之外,应该采取措施保持这些部分在惰化或高浓度范围或低浓度范围内以保持一个合适的安全范围。应该提供一套安全系统,当蒸汽排放控制系统中的气体浓度接近本标准1.2条所述的惰化、高浓度范围或低浓度范围条件的许可范围时,该系统中的氧含量或碳氢化合物含量分析仪检测的信号将用于自动关闭2.2.1条所述的蒸汽切断阀。
2.4.2根据2.1.2条所述的危险分析,应该应用诸如流量、温度和压力控制系统等防爆操作程序,如果监测到这些操作程序显示接近程序的安全限制,2.4.1条所述的安全系统应该被触发。
2.4.3在接近岸站蒸汽连接端,应装设一个防爆装置,以防止从蒸汽排放控制系统产生的火焰被传送到船舶蒸汽收集系统。
2.4.4防爆装置应根据能够被岸上权威机构所接受的试验标准进行试验,防爆装置还应满足MSC/Circ.373/Rev.l.相关规定2.5操作程序2.5.1应该遵守IMO指南和适用的工业指南对有关货物驳运的准备、驳运货物和驳运压载物到货舱等方面的程序要求。(ISGOTTMSC/Circ.299)2.5.2所有报警和自动切断系统应该反复进行试验,碳氢化合物或氧气浓度检测应使用校正气体反复进行检查和校验。
2.5.3货物驳运速度应不超过或小于蒸汽排放控制系统的蒸汽处理速度(包括蒸汽和任何可能会引入到系统的惰性、正压或负压气体)或油船最大驳运速度。
2.5.4在开始驳运作业前,应确认高压和低压报警传感器的设置值和油船可接受的压力范围相匹配。
2.5.5防爆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未被损坏或防止被堵塞。2.6培训2.6.1每一位使用蒸汽排放控制系统负责驳运操作的人都应该接受一次对独立的岸站系统的培训。该培训应包括蒸汽控制系统的作用和原理以及对涉及危险的设备的认识。另外,培训应该包括对有关设备的试验和检查、预驳运程序、管路连接顺序、启动程序、正常作业和应急程序等方面的操作程序的理解。培训还包括有关油船设备和操作程序的了解。
附MSC/Circ.373-经修订的防止火焰进入油船货舱设备的设计、试验和安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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