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限公司车间生产管理制度
7、 督促经营者主动为消费者出具信誉卡,作出公开的质量承诺;
8、 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9、 定期检查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10、对入场销售的食品,应签订“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而不签订的,或者不严格审核有关资料出现问题的,将其清除出场。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强食品质量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卫生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一)完善检测条件。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建立食品自检机构,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台),配备必要的食品检测设备,适应质量检测需用要。
(二)配备食品质量监督员。较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检查、监督记录。
(三)重点食品入市自检。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随时对销售的食品进行质量检查。对不能从感官上直接鉴别但怀疑其有质量问题的食品,暂停销售,经监管部门认定质量后,再行处理;对涉嫌假冒伪劣食品、“三无”食品有权责令经营者撤下货架停止销售,并报辖区工商部门进行入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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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自检中发现下列食品禁止入市经营:
1、 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经检测发现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下产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3、自检结果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4、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5、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有含有添加剂超过相关标准的;6、自检结果显示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所经营的食品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召回。对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应及时采取公示、公告,报千行政机关等措施,召回所售食品。
(二)下架退市。发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销售食品的,应及时下架退市,并做好记录。
(三)明示补救措施。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应通知生产者召回,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的补救措施。
八、食品经营者报告备案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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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止销售。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二)食品检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报验,报告内容包括:
1、 食品实物样品;2、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3、质量认证文件复印件;4、产品质量合格证明;5、商标使用许可证复印件;6、专营专卖食品委托书。
(三)登记备案。食品经营者经营 特殊食品,应当向商场(市场)食品质量查验办公室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1、食品名称;2、商标;3、厂名、厂址;4、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5、进货渠道、时间、数量
九、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树立健康从业意识,加强用人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解决食品安全隐患。
(一)建立健康档案。食品经营者对从事食品经营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及时记录员工健康情况。
(二)年度健康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每年组织食品经营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及时了解从业人体健康情况,对不适宜从事食品经营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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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要求。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得健康证明,才能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健康证明过期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火等消化道传染病人的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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