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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础知识电子书(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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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业务的障碍,标志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终结。

(五)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

2000年3月18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交易所、巴黎交易所签署协议,合并为泛欧交易所;2006年6月,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与泛欧交易所(Euronenxt)达成总价约100亿美元合并协议,组建全球第一家横跨大西洋的纽交所—泛欧证交所公司。

1993年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到2002年12月6日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六)证券市场网络化 (七)金融风险复杂化 (八)金融监管合作化

次贷危机带来的影响: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监管改革、国际金融合作的进一步加强。

四、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史

(一)旧中国的证券市场:证券在我国属于舶来品。1918年夏天成立的北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二)新中国的证券市场

1.新中国资本市场的萌生(1978~1992年)。

2.全国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初步发展(1993~1998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及其监管执行机构中国证监会宣布成立,标志着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产生。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

3.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1999~现在)。

五、《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未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1.31)

六、中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一)在国际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我国股票市场融资国际化是以B股、H股、N股等股权融资作为突破口的。我国自1992年起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自1993年开始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N股等)。 1982年1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日本债券市场发行100亿日元的私募债券,这是我国国内机构首次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 (二)开放国内资本市场

1995年5月,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士丹利国际公司等5家中外机构共同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成为我国首个中外合资证券公司。

根据我国政府对WTO的承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主要包括: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外国机构设立合营公司,从事我国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外资比例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1/3。合营公司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从事A股的承销,从事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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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允许合资券商开展咨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

2003年5月27日,瑞士银行成为首家获批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三)有条件地开放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境外资本市场

我国目前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尚未完全开放,但是近年来,有关开放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

2007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滨海新区进行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试点,标志着资本项下外汇管制开始松动,个人投资者将有望在未来从事海外直接投资。

第二章 股 票

大纲要求: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

熟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不同含义与联系;掌握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顺序;熟悉股东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概念。

熟悉优先股的定义、特征;了解发行或投资优先股的意义;了解优先股票的分类及各种优先股票的含义。 掌握我国按投资主体性质划分的各种股份的概念;掌握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的含义;掌握我国股票按流通受限与否的分类及含义;熟悉A股、B股、H股、N股、S股、L股、红筹股等概念。 熟悉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情况。 第一节 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一、股票概述 (一)股票的定义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应载明的事项主要有:公司名称、公司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二)股票的性质

1.股票是有价证券。持有有价证券,一方面表示拥有一定价值量的财产,另一方面也表明有价证券持有人可以行使该证券所代表的权利。股票具有有价证券的特征:第一,虽然股票本身没有价值,但股票是一种代表财产权的有价证券;第二,股票与它代表的财产权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2.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如果缺少规定的要件,股票就无法律效力。

3.股票是证权证券。证券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即权利的发生是以证券的制作和存在为条件的。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权利的载体,权利是已经存在的。

4.股票是资本证券。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属于资本证券。股票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 ,在股票市场进行着独立的价值运动,是一种虚拟资本。

5.股票是综合权利证券。股票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权证券,而是一种综合权利证券。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权利,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三)股票的特征

1.收益性。是最基本的特征。股票的收益来源可分成两类:一是来自于股份公司。二是来自于股票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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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性。股票风险的内涵是股票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或者说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之间的偏离程度。风险不等于损失。

3.流动性。判断流动性强弱的三个方面:市场深度、报价紧密度、价格弹性(恢复能力)。

4.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期限的法律凭证。 5.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

二、股票的类型

(一)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按股东享有权利的不同,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1.普通股票。普通股票是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股票,其持有者享有股东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的股票的权利完全随公司盈利的高低而变化。在公司盈利较多时,普通股票股东可获得较高的股利收益,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故其承担的风险也比较高。 2.优先股票。优先股票的股息率是固定的,其持有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比普通股票股东享有优先权。 (二)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股票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

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2.无记名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无记名股票有如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 (2)认购股票时要求一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简便。 (4)安全性较差。

(三)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1.有面额股票。所谓有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记载一定金额的股票。这一记载的金额也称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或股票面值。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1)可以明确表示每一股所代表的股权比例。

(2)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有面额股票的票面金额就是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

2.无面额股票。是指在股票票面上不记载股票面额,只注明它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比例的股票。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中国)的公司法规定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无面额股票有如下特点: (1)发行或转让价格较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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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便于股票分割。

三、与股票相关的概念 (一)股利政策

1.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将盈余公积和当期应付利润的部分或全部发放给股东,股东为此应支付利息税。稳定的现金股利政策对公司现金流管理有较高的要求,通常将那些经营业绩较好,具有稳定较高现金股利支付的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也称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把原来属于股东所有的盈余公积转化为股东所有的投入资本,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资本化,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变化。获取股票股利暂免纳税。 3.4个重要日期

(1)股利宣布日。即公司董事会将分红派息的消息公布于众的时间。

(2)股权登记日。即统计和确认参加本期股利分配的股东的日期,在此日期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方能享受股利发放。

(3)除息除权日。通常为股权登记日之后的1个工作日,本日之后买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本期股利。从理论上说,除息日股票价值应下降与每股现金股利相同的数额,除权日股票价格应按送股比例同步下降。 (4)派发日。即股利正式发放给股东的日期。 (二)股票分割与合并

股票分割又称拆股、拆细,是针1股股票均等地拆成若干股。股票合并又称并股,是将若干股股票合并为1股。

从理论上说,不论是分割还是合并,并不影响股东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权的比重,因此,也应该不会影响调整后股价。也就是说,如果把1股分拆为2股,则分拆后股价应为分拆前的一半;同样,若把2股并为1股,并股后股价应为此前的两倍。

但事实上,股票分割与合并通常会刺激股份上升,其中原因颇为复杂,但至少存在以下理由:股票分割通常适用于高价股,拆细之后每手股票总金额下降,便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并股则常见于低价股。 (三)增发、配股、转增股本、股份回购

1.增发。指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资本额而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可以向公众公开增发,也可以向少数特定机构或个人增发。增发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增加。

增资之后,若会计期内在增量资本未能产生相应效益,将导致每股收益下降,则称为稀释效应,会促成股价下跌;从另一角度看若增发价值高于增发前每股净资产,则增发后可能会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增厚,有利于股价上涨;再有,增发总体上增加了发行在外的股票总量,短期内增加了股票供给,若无相应需求增长,股价可能下跌。

2.配股。配股是面向原有股东,按持股数量的一定比例增发新股,原股东可以放弃配股权。现实中由于配股价通常低于市场价格配股上市之后可能导致股份下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发现,对那些业绩优良、财务结构健全、具有发展潜力的公司而言,增发和配股意味着将增加公司经营实力,会给股东带来更多回报,股价不仅不会下跌可能还会上涨。

3.转增股本。转增股本是将原本股东权益的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东权益总量和每位股东占公司的股份比例均未发生任何变化,唯一的变动是发行在外的总股数增加了。

4.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利用自有资金,从公开市场上买回发行在外的股票,称为股份回购。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节 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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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的价值 (一)股票的票面价值

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该种股票被称为有面额股票。

如果以面值作为发行价,称为平价发行,此时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等于股本的总和,也等于面值总和。发行价值高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募集的资金中等于面值总和的部分计入资本账户,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二)股票的账面价值

股票的账面价值又称股票净值或每股净资产,在没有优先股的条件下,每股账面价值等于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票的股数。 但是通常情况下,并不等于股票价格。 (三)股票的清算价值<账面价值

股票的清算价值是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四)股票的内在价值

股票的内在价值即理论价值,也即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

二、股票的价格 (一)股票的理论价格

股票的理论价格=预期股息的贴现价值之和,例如零增长模型。 (二)股票的市场价格

股票的市场价值一般是指股票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

股票的内在价值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总是围绕其内在价值波动。 (三)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

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影响因素。根本因素:预期。

三、影响股票价格的基本因素

自下而上的分析:公司经营状况、行业分析、宏观分析。 (一)公司经营状况

股份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是股票价格的基石。 1.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 其重点在于监督和制衡。 2.公司竞争力。

最常用的公司竞争力分析框架是所谓的SWOT分析,它提出了4个考察维度,即公司经营中存在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 3.财务状况。 (1)盈利性

衡量盈利性最常用的指标是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

稳定持久的主营业务利润比其他一次性或偶然性的收入更值得投资者重视。 (2)安全性

指公司偿债能力和破产风险的高低。主要比率:杠杆比率、债务担保比率、长期债务比率、短期财务比率等。 (3)流动性 指公司资金链状况。

衡量财务流动性状况需要从资产负债整体考量,最常用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平均回收期、销售周转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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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1933年经济危机时代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相互渗透业务的障碍,标志着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的终结。(五)交易所重组与公司化2000年3月18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布鲁塞尔交易所、巴黎交易所签署协议,合并为泛欧交易所;2006年6月,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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